郑捷伏法2年后「再也没执行死刑」 看守所死囚已达43人

▲3声枪响,犯下北捷随机杀人案的「第43位死刑犯」郑捷伏法。(图/记者杨佩琪摄)

实习记者袁茵台北报导

台湾发生社会重大案件时,「废除死刑」这四个字,就会再度被拿出来讨论。虽然台湾尚未明确废除死刑,但这2年都没有执行死刑已是事实,造成看守所内羁押的死刑定谳却尚未执行人数达43人。

说起「废除死刑」,得先将时间推回至2009年3月31日前总统马英九执政时期。在民间人权团体的多年推动下,立法院三读通过了「两公约」,还另外制定了「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行法」共九条,其中第二条明定,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

▲马英九在2016年4月25日出席两公约第二次国家报告记者会。(图/记者赖于榛摄

何谓「两公约」?分别是「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名字有点长,是联合国为了落实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而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条约,并且在1966年12月16日决议通过,至今已有168个缔约国。台湾原本也想成为缔约国一员,但在2009年6月15日被联合国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合法代表)为由拒绝。

这个促进人权、自由的「两公约」和死刑有什么关联呢?根据「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

(一)人人皆有天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二)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公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抵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刑。死刑非依管辖法院终局判决,不得执行。(三)生命之剥夺构成残害人群罪时,本公约缔约国公认本条不得认为授权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减免其依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规定所负之任何义务。(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一切判处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减刑。(五)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怀胎妇女被判死刑,不得执行其刑。(六)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废死联盟等民间团体于2013年到法务部抗议再执行死刑。(图/记者孙曜樟摄

虽然「两公约」并没有完全废除死刑,但确实成了法院减少判处死刑的重要依据,而另一项让死刑难行的角色,就是欧盟。在时任法务部长罗莹雪核准6名死刑犯于2015年6月5日伏法后,台湾收到了来自欧盟的强烈抗议声明,再次重申「死刑永远无法合理化」,希望全球废除死刑。

在执行死刑之后,法务部新闻稿指出,这6名死刑犯「无论犯罪动机及手段均残暴冷酷,犯后又饰词狡辩,甚至表明并无悔意,彼等犯行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造成大众惊恐不安,既遭判处死刑定谳,法务部自有依法执行以实现社会正义的责任。」

▲时任法务部长罗莹雪批准在2015年6月5日枪决6名死刑犯后,收到了来自欧盟的强烈抗议。(图/翻摄自欧洲经贸办事处 European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EETO)脸书粉丝专页

到了2016年3月14日,罗莹雪指示最高检成立「争议死刑案件救济审查小组」,对目前判决死刑确定但具重大争议而尚未执行之案件,再一次主动审核,以查其是否有再审或非常上诉之事由,并据以提出救济,贯彻法务部保障人权减少死刑使用之政策。

不仅如此,死刑犯也透过各种司法管道寻求再审,例如:「陆正案」凶手和顺、求爱不成就怒砍女方176刀的建商小开王鸿伟,不过最终皆被驳回。

▲台大宅张彦文高院更审时出庭。(图/记者吴铭峰摄)

对于部分被害家属来说,只要加害者存活在世上,那就是种折磨。尤其是看见杀人犯在狱中逍遥自在过活时,例如郑捷和「台大宅王」张彦文被媒体拍到在狱中打球,不光是受害家属,连网友都看不下去,拼命在网路上留言要求法务部立刻执行死刑或判处死刑。

但也不是所有死刑犯都过得如此自在。台南看守所曾于2017年1月过年期间,为5名刑犯举办「面对面恳亲」,但仍有2名死囚始终盼不到家属来探望,分别是犯下「新化母子命案」的刘华昆,以及放火烧死祖孙3人的「台湾史上最老死囚」郭旗山。家属拒绝探望,或多或少造成死刑犯内心煎熬。

不过说到底,痴痴等不到加害者伏法的被害家属,以及属于重大命案却未将嫌犯判处死刑的「反废死」受害亲属,内心才更是难熬。

根据法务部统计资料,自从2016年5月10日郑捷被枪决后,至今再也没有执行死刑,死囚人数从原本的42人,再加上2017年7月3日「先用童军绳勒毙前女友母亲、性侵前女友后杀害」的黄凯麟被判决死刑,让目前看守所中的死刑定谳被告达43人。 未来死刑定谳人数会不会增加?会不会再让死囚伏法?一切都要看法务部长。

▼2008年至2018年死刑犯伏法人数,以及死刑定谳仍未执行数。(图/翻摄自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