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农保条例修正 月投保金额提高到20,400元
农委会表示,农保条例自78年6月23日公布施行以来,农保的月投保金额即为10,200元,迄今33年来未有调整。考量历年来,劳工每月基本工资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已有相当成长幅度,而目前农保月投保金额,已偏离劳工每月基本工资25,250元甚多,故本次修法,调升农保月投金额为20,400元。
农委会说,该次调整,将使农保生育给付由20,400元提高为40,800元,以鼓励国民生育;丧葬津贴由153,000元增加为306,000元,以减轻家属支付丧葬费用之经济负担。农民职灾保险并同调升月投保金额为20,400元,伤病给付加倍增给,丧葬津贴可连动调整。
农委会指出,农民职灾保险于107年11月1日施行,试办初期采用自愿加保方式,惟各职域性社会保险皆为强制纳保,所以本次修法后参加农保者,因有实际从事农业工作,应予强制纳保,以保障其遭遇职业灾害时经济安全。
农委会说明,近年来,农委会陆续推动「三保一金」政策,建构全国冷链物流体系,推动省工机械化及设备现代化等措施,促进农民福利及稳定农民收入,使农业作为一门可以谋取生计的职业,而现行农民的全民健保保险费,及农民退休储金的提缴基准,都以劳工每月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农保的月投保金额也应该要逐步贴近劳工每月基本工资。
该次农保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包括:
一、为鼓励年轻人投入农业生产,并促使老年农民安心退休离农,以活络农地利用,修正使农保被保险人于年满65岁且加保年资累计达15年以上,将所有农地全部委由主管机关指定之单位协助办理移转或出租,致未继续实际从事农业工作,得继续参加农保。适用对象不再限于「农保条例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前已参加农保者」,并配合增订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渠等之适用范围、资格条件。
二、本次将农保之月投保金额定为20,400元,保险费率定为2.55%,其后月投保金额及保险费率之调整机制,由中央主管机关参考农保收支情形、劳工每月基本工资、中央主计机关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成长率、政府财政状况等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三、农保被保险人于请领农保保险给付时,如有欠缴农民职灾保险保险费或滞纳金时,在缴清保险费及滞纳金前,保险人应暂行拒绝给付。
四、农保被保险人有同时符合劳工保险条例第20条第2项与农保生育给付请领条件之情形时,应择一请领保险给付。
五、本次修正条文施行之日起申请参加农保者,视为一并申请参加农民职灾保险。
六、增订本次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