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帮子女买保险 税务停看听
保险是传承财富的好工具,但须留意相关的课税议题。图/摘自Freepik
保险是国人最喜欢的理财工具之一,除了提供家人生活保障,同时兼具储蓄的功能,而父母帮子女买保险,更是常见的做法,因为子女年轻,保费也较便宜,这样的保单规画,通常会以子女为被保险人,以父母为要保人及受益人,由父母掌握保单的控制权及受益权。
然而当父母年纪渐长,这样的保单规画可能就需要调整,因为一旦父母过世,由于父母并非保单的被保险人,所以子女不但领不到死亡保险给付,还要将保单计入父母的遗产,缴纳遗产税,如此一来,不仅无法享受到保险给付不计入遗产课税的税务优惠,就连保单预留税源的功能都丧失。
因此,在资产传承与预留税源的考量下,对于以子女为被保险人,以父母为要保人及受益人的保单,实务上可能会思考,提前将保单的要保人变更为子女,然而在做要保人变更的规画时,也要留意相关的课税议题:
一、保单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属于要保人所有,若是透过变更要保人的方式,将自己应得的保险利益变更为子女所有,等于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让与给子女,属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规定申报缴纳赠与税。
二、保单变更要保人产生的赠与金额,是以保险契约变更日的保单价值,也就是保价金来计算,不是以解约金来计算,也不是以总缴保费来计算。
三、保单变更要保人产生的赠与金额,如果超过年度赠与税的免税额,会有要申报缴纳赠与税的问题,在一笔保单无法分次变更要保人的情况下,倘若不想额外缴纳赠与税,可以考虑先做部分解约,让保单的保价金低于赠与税的免税额后,再做要保人变更,就不会有赠与税的问题。
四、保单的原要保人若在办理要保人变更后的两年内死亡,则该笔保单同样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内的赠与,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应视为原要保人的遗产,课征遗产税。至于其遗产价值的计算,依照财政部83年7月27日台财税第831602988号函规定,应参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时价为准。换言之,该笔保单要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保价金为准,计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课税,并非以当初赠与时的保价金来计算。
五、关于要保人变更作业,国税局曾于民国109年底发函寿险公会,要求各家寿险公司在受理变更要保人申请时,应通知当事人缴验稽征机关核发的赠与税缴清证明书或核定免税证明书。换言之,国税局希望当事人必须先办理赠与税申报后,才能向寿险公司办理要保人变更,以强化税捐稽征作业。然而此项措施影响广泛,经业者沟通后,最终并未采行,而是改以折衷方式处理,由寿险公司在保单契约内容变更申请书上加注提醒文字,由要保人签名确认,并要求保单服务人员善尽提醒保户之责。因此,现行寿险公司在受理变更要保人申请时,并未强制要求检附国税局核发的赠与税证明书,惟若有赠与金额超过年度赠与税免税额之情况时,保户仍应主动申报,以免补税加罚。
保险是好用的理财工具,更是重要的传承工具,利用保险来传承财富,除了可以不用担心因为太早赠与而失去资产的控制权,同时具有保险给付不计入遗产课税的税务优惠,更可以预留税源,减轻子女的负担,并且不受民法关于应继分与特留分的限制,真正按照自己意愿去传承财富。因此,若能善用保险这项工具,同时留意相关的课税议题,就能让未来财富传承的过程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