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帮已婚子女买保险恐无效? 保险局:一旦核保就不能主张无效

保险副局长王丽惠。(图/记者戴瑞瑶摄)

记者戴瑞瑶/台北报导

父母想帮已婚且独立生活子女买保险,或是独立生活的子女想帮父母买保险,竟有可能是保单无效?保险局表示,在法规上就是保险法16条的规定,其中对家属的认定要回归到民法,但保险实务上到底可否承保,则要视各家保险公司核保的规定,一旦保险公司核保,就不能事后回头依此主张无效,保险局对此也正研议修正保险法。

立委江永昌日前在立法院财委会上质疑,现行保险法有过时的状况,例如:王老先生女儿小美买了A保险公司的癌症险给爸爸受益人妈妈。小美是要保人、王老先生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王老先生的太太

但上述例子司法实务却认为,如要保人为已出嫁独立生活的女儿,订立人寿保险契约,其保险无效。因为依保险法第16条规定,已独立生活的子女,并非要保人的家属。又没有保险法第16条所列其他条件情形,认为没有保险利益,认为此保险契约失效。

反过来说,若小美婚后独立成家,但小美的父母在其婚后帮小美买了保险,有一天小美要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不会理赔?江永昌质疑,依据民法规定,无共同生活的同居,就不是家属,而保险法第17条规定,无保险利益者,保险契约失其效力,所以父母帮已婚嫁子女买保险视为无效。

江永昌强调,父母为已嫁娶独立生活的子女买保险,现今实务竟以非家属,所以不具保险利益而否定保险契约的效力,这明显违反我国重视孝道的伦理价值,更造成保险现行实务与司法实务认定差异,要求金管会检讨修正保险法第16条。

保险局副局长王丽惠表示,现行保险法第16条规定,要保人需符合下列4条件:本人或其家属、生活费教育费所仰给之人、债务人、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之人。而其中第一项的条件中,所指的「家属」,就由民法第1123条认定。

但民法中其实是分开定义亲属」和「家属」,同居一家的亲属是家属;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非亲属也可视为家属;而亲属则限因血亲或收养或姻亲。换言之,若依照上述定义,已婚子女搬出去不住在家里,只能算是「亲属」,且若没有给父母孝养费,就不符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主张保单无效?

王丽惠仅表示,司法实务上要个案认定,回归到民法的解释,由事实认定是否认定为家属。但在保险实务上,每家保险公司在核保上的宽松度不同,有些保险公司会核保,有些若核保比较严的公司就会依照个案做事实认定。

那么若一旦要理赔,保险公司若依此主张保单无效怎么办?金管会主秘施琼华表示,保险公司若当初在民众投保时通过核保,之后就不可以事后回来以此主张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时就要认定是否有共同利益,就算后来子女出国或搬离住所,但当时契约已经成立,就不能主张无效。

王丽惠也强调,外界对这项争议关心,因此保险局也正在研议修正保险法第16条,对要保人是否具有共同利益的认定范围写得再更明确,有定案后就会对外公布,在研议时也会参考国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