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从如兴案论国发基金投资适法性
我国对于产业发展原本就有中美两国政府换文协定设置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中美基金)与行政院开发基金(开发基金),2006年将二者合并为国发基金。2010年4月制定《产业创新条例》提供国发基金的设立依据,并明定的设立是「为加速产业创新加值,促进经济转型及国家发展。」(第29条)
国发会为该基金的主管机关,宣称该基金成效斐然,每年都挹注国库大量的金额。惟盈余多来自台积电,依据《行政院国发基金2021年年报》,国发基金2021年缴库金额170亿元,台积电2020年股利10元,国发基金第2季季报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持股比例仍有6.37%水位,等于持有逾16.5亿股,国发基金进帐约165亿元,国发基金缴库金额几乎都是由台积电贡献。而且除了台积电外,国发基金还有投资兆丰金控、彰银、中华电信、台湾高铁、华航、阳明海运、中钢、世界先进等高股息企业,足见国发基金许多投资都呈现亏损。
进一步观察系争投资案,如兴从事牛仔裤代工厂,牛仔裤产业低迷前景堪忧,投资价值偏低。加上其属劳力密集产业,根据其官网生产据点遍布中国大陆、柬埔寨、缅甸、坦尚尼亚、尼加拉瓜与萨尔瓦多等发展中国家。检视其是否符合《产业创新条例》规范,投资如兴实难达成 「加速产业创新加值」或「促进经济转型及国家发展」二大设立宗旨。
该条例第30条并限定投资以下用途:一、配合国家产业发展策略,投资于产业创新、高科技发展、能资源再生、绿能产业、技术引进及其他增加产业效益或改善产业结构有关之重要事业或计划。二、配合国家产业发展策略,融贷资金于产业永续发展、防治污染、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效应及其他增加产业效益或改善产业结构有关之辅导计划。三、协助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有关计划之投融资或技术合作支出。四、协助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经济发展、农业科技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创意发展、引进技术、加强研究发展、发展自有品牌、培训人才、改善产业结构及相关事项所推动计划之支出。五、其他经行政院专案核准者。如兴也很难符合上述用途。
投资如兴案早就被媒体与民代批评多年,2017年斥资14.88亿认购如兴股票,投资后每年均大幅亏损,国发基金持股比重近一成(9.77%),身为该公司最大单一股东,却无动于衷。还推托无法查帐,已善尽董事监督管理职责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事实上,从如兴财报中就可看出端倪,近年各季的各项现金流量表不是极低就是呈现负数,可看出经营有很大的问题。
此外,依据《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产业创新转型基金作业要点》第12点规定「基金投资持有期限以5年为原则,并应于投资时与其他投资人或被投资事业约定。」国发基金投资如兴时,是否有订立「退场机制」;且该投资案已超过5年,原则上应重新检讨,国发会似无进行检视工作。
从以上分析可知,该投资案问题重重。国发基金投资前审查显有疏漏;投资后不察如兴经营不善,未及时退出,导致基金严重亏损。监察院应介入调查,追究国发会违法失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