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从以色列经验 看台湾太空发展法草案

以色列有能力制定太空计划,也已发展出太空产业。图/美联社

近来,行政院会通过太空发展法草案,该法合共六章,且涵盖四大面向:一是宣示发展原则,符合国际太空法精神接轨国际;二是规范太空活动,确保太空活动的权益与安全;三是设置发射场域,让火箭发射场域合法安全;四是促进产业发展,推动国家战略产业。综观各国太空法的立法例,主要皆以「外太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月球协定」等五部涉及太空法原则的国际条例为基础 。

台湾第一期太空计划自1991年开始以来,直到草案通过以前,并未获广泛注意;但太空产业发展,除需健全相关法规外,尤需重视卫星、火箭或其元件等太空产品从开发到最后商品化研制周期长,故须承受较大之前期研发风险,因此或可仿傚「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之精神,即鼓励民间资本往太空产业方面浥注。

从法规的建设、到国立中央大学开设台湾首个太空科学工程学系,皆意味着台湾与邻近国家相比,太空产业和教育建设都还处在起步阶段。但考虑到太空产业的未来性,系主要依据太空基金会(The Space Foundation)2019年的报告,该报告指出2018年第1季的全球太空活动总经费为4,148亿美元,又依据2020年由布莱斯太空与技术研究所(Bryce Space and Technology)编制之卫星产业协会报告估计,2019年第2季全球与太空活动相关价值为3,660亿美元,是故在过去十年中,太空经济的潜在价值是有明显的增加。

相较之下,台湾在首两期的太空计划(1991-2006、2004-2018)中,也成功执行福卫一、二、三、五、七号卫星计划。不过,由于未能在计划期内通过一部太空专法,结果造成相关阻碍。因此,就即将通过的太空发展法草案而言,未来将结合第三期太空计划(2019-2028),将国家太空中心定位为执行国家太空政策与计划之主管机关,以便厘清相关方面的权责,并整合境内与太空产业有关的资源。

观本草案制定过程,系参考美、日、韩、法等国家之立法例。然本文认为,也可参考以色列在太空方面的立法例,毕竟同是小国寡民的以色列,也早已发展成拥有本土发射能力和制定太空计划的国家,而且亦是以「创新」闻名于世的国家 。具体而言,以色列航天局成立于1983年,并为隶属于科学技术部之国家机构,其工作范畴为负责启动、领导和协调民用太空计划的全部活动。至于其太空产业,则分别专注于定位在低地球轨道(LEO)中的高分辨率摄影卫星以及定位在地心轨道(GEO)中的通信卫星。又自1988年以来,以色列的成像卫星已发展成为低成本、高性能轻量化的全球领导者,产品包括:Amos系列的五颗通讯卫星、Eros系列的两颗摄影卫星以及Techsat系列的两颗研究卫星。

然而,以色列并非以「专法」的形式来规制其太空活动,而是由1967年批准通过的《外太空条约》、1968年的《营救协定》以及1972年的《责任公约》所构成。并同时受到至今未签署或批准之1975年《登记公约》和1979年《月球协定》的规制。在前述公约中,中华民国虽然在1971年退出联合国,但这是否意味着台湾从此就绝缘于国际太空法体系?事实上,若依宪法第141条「中华民国之外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之精神,故肯定「内国法」与「国际法」为一元论者认为,不待立法程序直接具有国内法效力

展望未来,虽然作为基本法地位的太空发展法草案通过在即,惟亦可仿傚以色列辅以国际条约为适用或解释太空活动的法源依据的规制范式,协调并进地推进台湾太空事业之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