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煎水作冰的囤房稅2.0

攸关「囤房税 2.0」的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已通过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审查。本报资料照片

攸关「囤房税 2.0」的《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虽然已经于上周通过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审查,但对于囤房加重课税之税率与基准,由于委员意见分歧,与不动产评价委员会之组成以及房屋现值重估间隔期间等条文,一并保留党团协商。

就目前有共识的修正内容来看:一、明定使用权住宅,房屋税由房屋使用权人征收,符合实际情形;二、修正房屋税为按年计征,使房屋与土地计算概念一致,可收优化税制之效;三、房屋现值在10万元以下免征房屋税之适用对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国3户以内为限,可消弭社会对于资产公司与包租公、包租婆,持有多户房屋,却不用缴税的负面观感。笔者建议后续修法,大可见好就收,毋须纠结于有争议的条文。

对于囤房加重课税,用意在提高持有多户房屋者之持有成本,而使囤房者释出房屋。但在继续持有房屋之预期报酬上升的情形下,要达成上述效果,囤房税负担增加的幅度,必须要大于继续持有房屋预期报酬上升的幅度。试想,如果继续持有房屋一年,「每坪」可以上涨3万元,囤房者怎会在乎「全户」房屋税负上升2.64万元(财政部以六都新屋试算财政部版囤房税 2.0使税负增加之金额)?

更何况,在囤房税可以经由租金上涨或是房屋价格的提高,转嫁给租屋者或是下手购屋者承担的情形下,想借由囤房税使房屋释出,不啻缘木求鱼、煎水作冰,其不可得,明矣。

整理租税理论对于土地与房产课税的讨论,有以下几点结论,可供作政策指引。

首先,土地不问其用途或持有人身分,可以课征较高的税率,既不会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由于土地多为高所得者所有,也有助于促进公平。

其次,企业与厂商所有之房产,如系生产所使用之要素投入,为避免对于生产过程的扭曲,不应以其为租税客体、课以租税之负担。

第三,自住房屋,同时具有投资与提供所有人居住服务的双元性质,对于自住房屋课税应考虑此双元性质。

第四,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除具有投资性质外,持有期间可为房屋所有人带来租金收入、亦可为租客带来居住服务,课税方式之设计,应兼顾此多元性,并应与自住房屋课以相当之租税待遇,避免扭曲。

进而论之,根据第三、四,供居住使用房屋,不论自住或出租,皆可提供个人与家庭居住服务,如同食、衣、行与娱乐,同样带给人们消费的满足感,按此,供居住使用房屋课税的方式,应比照其他消费课税,而使房屋税成为消费税系统之一环。

此外,在财政学的讨论,不少理论认为房屋税为居住者享有房屋所在地政府提供公共财与公共服务之使用费,基于受益原则课税,并无关租税经济效率与税负公平的讨论。

反复审视、推敲各家理论,对于囤房加重课税的论述根据,并不存在。有论者谓:「囤房税针对多屋者,反正税不及我,让有钱人多缴一些税,有甚么不对?」按此逻辑,房屋税岂不沦为阶级斗争工具?接下来,是不是有钱人去超商买个便当或瓶装水,也应该加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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