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同弹劾理由!6监委发声明:高凤仙伤吴茂昆人格

▲因前教育部长吴茂昆弹劾一案,引发监委两派意见相左。(图/本报资料照)

记者欧昶廷台北报导

监察院日前弹劾前教育部长、中研院院士吴茂昆,引发监委意见不合浮上台面。监委王幼玲、赵永清张武修杨芳玲林盛丰、蔡崇义5日发出声明指出,调查报告取证草率审查会有要求高凤仙修正,去除主观评价,但高凤仙却不顾审查委员共识要求,仍以其原调查报告公布,致有伤被弹劾人吴茂昆之人格,他们深表遗憾。

▼监委蔡崇义、杨芳玲对吴茂昆弹劾案理由意见不同。(图/记者赖于榛摄

吴茂昆因为在东华校长任内开设师沛恩生技公司,被监察院以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及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6条、第7条全数通过弹劾。根据监委高凤仙与杨美铃说法,吴茂昆被弹劾有三大理由,包括违法兼职、未依法回避、涉及图利及侵害专利权。不过,监委蔡崇义等人拿出「协同意见书」强调他们只针对吴茂昆违法经营商业部分同意弹劾,不满高凤仙增加弹劾理由,引发监委两派意见相左。

提案监委高凤仙与杨美铃5日发布新闻稿驳斥不实指控,强调吴茂昆涉嫌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及利益冲突回避法关于图利及未依法回避部份,虽有部分审查委员提出质疑,但并未做成应删除或撤回的决议,而提案委员也未曾同意删除或撤回。如有必要,可请审查会同意将录音内容公布,以正视听。

▼监委高凤仙、杨雅锋、杨美铃日前召开弹劾吴茂昆记者会。(图/记者赖于榛摄)

王幼玲、赵永清、张武修、杨芳玲、林盛丰、蔡崇义等6监委随后也发表联合声明反击,指出吴茂昆确与东华师生共同设立美国师沛恩公司,并共同持有20%(200美元)之股份,确有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之规定。被弹劾人违规证明确;且基于监院历来处理类似案例的一贯原则依例赞成弹劾。

联合声明也指出,关于吴茂昆在美国设立公司,调查报告认为吴茂昆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第7条、及「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他们认为,调查报告取证草率,过于武断,片面采证无法判断,审查会有要求高凤仙修正,去除主观之评价。遗憾的是审查会时间紧迫,录音效果有限,致高凤仙虽当场同意修正,之后却不顾审查委员的共识要求,仍以其原调查报告公布,致有伤被弹劾人吴茂昆人格,他们深表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