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线‧上-土建融5大管制令 让建商挫咧等

中华民国不动产开发公会龙头杨玉全表示,不少建商对于银行最新实施须存足5成自备款到银行专户,才可获拨土建融,以及建商必须与银行指定的建筑经理公司签署续建承诺,这两大新制,争议和疑虑最大,一旦愈来愈多公股行库、民营银行实施,压垮房市的最后一根稻草一落下来,小建商势必首当其冲。

另外,房地产业者也认为,「续建承诺≠完工承诺」。地政专家表示,续建承诺只是受托者或融资银行委请建经公司评估是否续建,而续建资金才是关键,现在工料双涨到高峰,找其他建商接手续建的难度也提高,因此「续建承诺」跟「完工承诺」是两码子事。

天时地利不动产顾问公司总经理张欣民指出,强制委请建经公司续建来解决烂尾楼的机制,基本上是行不通的,原本建经公司是特许行业、须有银行转投资,不过「建筑经理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退场后,现在建经公司是没有门槛的,资本额只100万就可以成立,此后坊间已出现大大小小非常多建经公司,建经公司财务能力能否有续建能力是要思考的。另外,是否有建商愿意承担比二、三年前更高的发包成本,接手续建难度更高。

中华民国不动产开发公会全联会秘书长于俊明主张,「续建承诺≠完工承诺」,主要有四大理由。首先,一旦启动续建,受托人必须筹措续建的融资,承担提供续建融资的信用风险、清偿积欠融资或利息等责任风险也因此提高,因此我国信托业在规划不动产开发信托案时,不会纳入续建机制的条文。

其次,找到下一手金主、取得续建资金,才是能够完成续建的基础,承诺续建者能否取得续建融资也是关键。此时就要看两个条件,一是若信托业者担任续建机构,依信托业法第26条第2项,信托业在办理以开发为目的的土地信托业务时,得以信托财产,借入款项,以取得续建资金,但信托业者若以本身名义借入资金,就有还本、付息的责任,如此将大为提高信托业者的财务压力及经营风险,因此实务上并没有信托业者愿以信托财产借入款项协助续建的先例;二是若由建筑经理公司续建,由于其资本额规模小,更不易取得庞大资金续建。

第三,续建机制,实务上通常是指受托或融资银行委请建经公司评估是否续建,而非保证会续建到完工。

第四,依信托业法第33条规定,非信托业者,不得办理不特定多数人委托经理的信托业务。而建经公司营业项目,不包括不动产信托,建经公司也不是信托公司,就算与信托业合作,但是否涉及经营信托业务,还有争议。

除上述四大理由,让续建承诺不等于完工承诺之外,更残酷的现实,是到底有没有下一手建商或信托者愿意在营建成本居高不下之际,用现在营建成本,在无利可图的前提下,来接手续建?有建商举例,例如两年前一坪发包价20万元,若接手后现在发包成本至少要25万元,加上缺工问题还是无解,金流面临被断链,房市买气更大不如前,此时接手风险相对提高,若要硬推续建承诺,到底能承诺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