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ers/「七休一」又有新规定,如何保障自己?
出处:Cheers杂志第193期主讲/陈业鑫 整理/杨倩蓉 图片来源/一百只熊
本来预计在8月1日上路的「七休一」新制,因为造成交通运输业、媒体业、餐饮服务业等反弹,劳动部因此释出新版本,自10月1日开始,另订的「3例外」与「4原则』将同步实施,也就是未来雇主必须征得劳工同意,才能让劳工连续工作超过6天,最长不能超过12天。
其实很多人都不知道,《劳动基准法》第36条关于「劳工每七日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的例假规定,早已于民国73年实施,至今有32年历史。另外,早在民国75年劳委会尚未成立时,当时的主管机关内政部就已颁布一项函释,根据《劳基法》第36条规定,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七休一早已上路32年
关于七休一后来的纷纷扰扰,问题出在哪里?就在于内政部这项函释当中也解释,若经工会或劳工同意,第1周的第1天休例假,第2周的最后一天也休例假,中间连续工作12天并不违法。所以很多行业,例如客运业,就利用这项函释,让司机弹性排班,劳工也可以透过连续工作多日来积假。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有印像?今年5月,一位在超商上大夜班的工作者,因为连续上班8天后却没有休假,便决定罢工,让员警来看守店面,引起社会关注讨论。
当时有记者询问台北市劳动局,劳动局正是引用这项函释,表示连续工作不超过12天是合法的,结果引起更多争议。于是,立委要求废止这条函释,劳动部便在6月29日废止,严格规定必须落实七休一例假,不可以用2周的周期去调整工作时间。
不过,这项做法却引起很多产业抱怨,例如在旅游业,领队带团去欧洲,一去至少1周以上,如何严守七休一规定?而媒体业的反弹理由,则在如果记者到国外采访,例如去里约报导奥运,难不成到了第7日就休息不发稿?部份客运业劳工也表示,有人家住南部,在北部当客运司机,透过积假返乡比较划算。若落实七休一,等于一天就要来回南北。更有运输业鉴于人力不足,甚至扬言中秋连假时将减班,引起大众恐慌,所以才延后到8月1日实施,并逼出10月1日这个新的调整规定:就是七休一之外,还有「3例外」与「4原则」,为劳资双方增加弹性。
3例外+4原则,保障劳工
所谓「3 例外」指的是:
1.年节、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屠宰业或承载旅客之运输业,为因应公众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劳工连续工作逾6日之必要。例如中秋连假就可以工作超过6天而不违法。
2.因劳工从事工作之地点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远地区等),其交通相当耗时,致有连续工作逾6日之必要。例如台电员工要到高山去维修电塔,或是中油在偏远高山有加油站,员工要耗费许多交通时间往返。
3.因劳工于国外、船舰、航空器、闱场或电厂岁修执行职务,致有连续工作逾6日之必要。例如,记者到国外出差、或是导游带团等。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需要「4原则」?其实是站在保护劳工的立场。也就是说,上述的3个例外,必须遵守下面4个原则:
2.即使是例外,雇主也必须考量劳工的健康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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