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严禁国有金融企业控制非金融企业 《意见》提出合理调整比重

国务院出台《意见》,要求「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银行保险证券行业比重」。(图/翻摄自新京报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大陆国务院8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指导意见》,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同时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根据《意见》的说法,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见》表示,要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导向,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对于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等问题,《意见》强调,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其中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

《意见》里面写道,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另外「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等要求,提出「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

此前根据中央汇金公司公布的资讯,由汇金公司持有并代表出资人的国有金融资本为2.4万亿元,国有金融资本大约为4万亿至5万亿元,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占全部金融资本的比重为60%至70%。

《意见》还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针对性措施做了划分,具体来看对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全资性质,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

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最后《意见》还指出,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