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採計 憲法法庭判教育部辦法、新北市規定違憲

「代理教师叙薪案」声请人张凯翔。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曾担任华侨高中、石碇高中代理教师的张凯翔,2017年获中和高中聘任为代理教师,但因中和高中不采计先前他任教2年的年资,依他硕士学历叙定薪级为24级245薪点。张申诉遭驳,提行政诉讼也败诉,他主张教师法第35条第2项等规定抵触宪法及司法院释字第707号解释,声请解释暨补充解释,宪法法庭今判教师法合宪,但教育部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12条、新北市政府2011年11月23日修正发布的「新北市立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部分违宪,1年内失效。

宪法法庭指教育为百年大计,攸关整体国民素质及国家未来发展,教育制度的设计,除减轻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之公益考量外,亦应衡酌其他宪法上重要公益。

张凯翔主张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第1条规定,适用对象并无「编制内人员」的限制,教育部2016年4月1日函虽表示教师待遇条例第5条规定的代理教师非该条例适用对象,但释字第707号解释既未表示叙薪办法仅限「编制内教师」部分违宪,可推定教师待遇条例第5条及教育部的函未将代理教师纳入条例适用范围,不符解释意旨。

张认为教师待遇条例的规定有重大瑕疵,违反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工作权,而代理教师待遇以命令规范,也违反公共利益及法律保留原则。另外,张指代理教师的待遇不属于给付行政措施,无法以不同地区的财政有不同标准,差别待遇抵触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

新北市政府认为代理教师的身分、资格、勤务目的与工作性质,与专任教师有显著差异,提叙与相关叙薪争议,全国代理教师「历年来」似乎只有张凯翔提出救济并穷尽一切程序。新北市府还说,除已判决确定的行政诉讼外,还有多案缠讼,张也在行政救济过程中对多位教育人员提出刑事告诉。张凯翔反指大多数代理教师不敢提出救济程序,是因为担心下一年拿不到聘书,但没人提出救济不代表案件没有违宪或侵害人权的问题。

教育部则表示,希望全国4千个高中以下的学校都享受稳定的师资,近年度因少子化,如都是正式教师,处理难度较高;另外因有些课程因新时代的要求下,师资较多元、弹性,因此国中留8%、高中留15%的代理教师以解决课程需要。

宪法法庭审理后认为,教师法第35条第2项规定「代理教师之权利、义务,由教育部订定办法规定之。」未违反授权明确性,合宪;但教育部2014年8月18日修正发布的「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12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补充规定。」、新北市政府2011年11月23日修正发布的「新北市立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第10点第1项「代理教师依起聘时所具学历及聘任资格叙薪。」违反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4款规定。

宪法法庭认为依我国代理教师制度演变,现行合格代理教师制度,已逐渐由初始的暂时性,转变为常态性替代专任教师工作的性质。由现行教育实务层面言,合格代理教师所承担的教学责任及行政工作,与专任教师或已不易区隔,合格代理教师于职前年资提叙之面向,应获与专任教师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