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层下陷 别再回避

近日云林地层下陷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也有许多讨论寻找解决之道。笔者从事云林县地层下陷防治相关研究多年,在综整诸多正反意见后,也在此提出看法。

大致说来,云林县地层下陷问题可列举下列重点,第一,云林县水资源供需严重失衡情况日益严重,地下水超抽行为仍持续发生;第二,产业发展引发水资源排挤效应,导致农渔民需自行凿井汲取地下水;第三,强制的封井政策是否有推动的必要?

第一、云林县水资源供需失衡问题存在以久,而云林县主要的水资源来源多依赖浊水溪地面水,由于台湾地区水文特性丰枯不均,充足的水资源供应多仅止于丰水期,而枯水期则几乎无水可用。众所皆知,云林县系以农立县农业生产为早期云林县主要经济命脉,在枯水期无水可用情况下,由云林农田水利会所管理农业用水供应系统仅可提供丰水期灌溉所需用水,亦即二期稻作(六月至十月)所需用水。是故于云林县境内灌溉制度多为二年一作、三年一作、三年二作及单期作。

而此等灌溉制度所云之期作均指二期作,如以水资源供应角度来看,于云林县稻作理应仅可于二期作期间生产,于丰水期进行农业生产应无水资源缺乏之问题,那何来地下水超抽之问题?关键就在于农民为求增加收入,于一期作时期(二月至六月)仍从事稻作生产,而在无水可用情况下就仅可凿井取水从事稻作灌溉。此问题存在早已久远,根本解决之道应在于农业生产政策之调整及落实,简言之,无水时期本不应从事高耗水的农业生产。

第二、产业发展本为城市进步必经过程,据悉云林六轻工业区由农业用水所移用水量系由加强灌溉用水管理所节余水量;前提即于满足现行灌溉制度下灌溉用水需求时,始可提供工业用水使用。在此原则之下,其实并未违反水利法所规定标的用水之顺序,亦无所谓排挤农业用水的情况。

至于第三个问题,云林县境内水井数量超过十万口,而九十%以上均未依水利法相关规定办理水权或水利建造物申请。于依法行政层面上,违法抽取地下水之行为本应进行取缔,但基于考量民生计及避免冲击过大,目前除了违法水井之处置已有配套措施外,云林县水资源开发建设如湖山水库等亦陆续开展。以湖山水库为例,兴建完成后,云林县每日二十四万吨民生用水即可以由其供应,取代现今抽用地下水供作民生用水之情况。

云林县地层下陷问题由来已久,持续恶化的原因在于过往的主政者从未能正视这个问题,采取必要的作为来遏止不当的过度抽用地下水。目前推动的封井政策虽可预见民众的反弹,却可突显云林县长期地下水超抽的严重性,让民众了解过往的积非并未能成是,宣示意义甚大。

总的来说,云林县地面水资源有合理分配及高效使用为未来需努力的方向,再配合高呼多年的高耗水产业调整工作,逐步使云林县水资源达到供需平衡状态,才是云林县地层下陷防治之根本之道。而欲达成此目标端赖中央地方通力合作才有可能,中央与地方的不同调仅会让问题流于口水,无助于解决此重要环境课题。(作者为云林科技大学水土资源防灾科技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