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事抗辩 不得作免责事由

继上篇提到财报不实的民事责任重,董监事正确理解与认知,并强调依过去实务判决认为,独立董事应负责任与一般董事相较并无不同,同时也提醒独立董事责任重,应该详加了解。下篇将就「实务上几种常见的董监事抗辩,不得作为免责事由」、「应善尽职责,并留下纪录,以作为尽注意义务之依据」作更深入的说明。

参、实务上几种常见的董监事抗辩,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实务上常见董监事对于财报不实责任,往往会主张不具财务、会计的专业信赖公司委任会计师对财报的查核签证、财报系授权经理部门编制、未出席董事会或仅系挂名、无法参与决策股东会已承认通过财务报告等,作为其等免责的事由,然而此等抗辩实不被法院所采认,其相关理由如下:

不具财会专业、信赖公司

委任会计师对财报之查核签证

「依公司法第219条第2项规定监察人本得以公司费用聘任独立之会计、法律专业才士协助其进行查核,此项义务与会计师查核签证,分属公司内、外部之监控机制,无从互相取代,吴○○以其不具财务专业,信赖会计师之签证为由,主张其有正当理由可合理确信捷○公司财务报告内容无虚伪或隐匿云云,自不可采。」(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13号判决)

未出席董事会或仅系挂名、无法参与决策

「身为发行公司之董事及监察人均应积极履行其实质之内部监控义务,而非沦为橡皮图章仅就公司会计人员依内部表册制作之财务报表进行形式之核认而通过相关议案,甚主张不知情、无相关智识理解财务报告、未实际参与经营、未参与董事会决议或公司有委任会计师查核等情形,即推卸法定之内部监控义务,否则即有怠于履行董事、监察人义务之情形。」(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金字第19号民事判决

财报系授权经理部门编制

「当前较具规模之公司,如自重大决策之决定至一般日常业务之执行,悉由董事会以决议方式为之,实际上确实窒碍难行,故日常业务之执行面多由授权经营阶层负责,董事会仅负责业务之决策面,亦即仅就公司营运目标、政策等进行审查及承认,以建立合法而有效率之业务运作模式;惟经营阶层之权限范围既系源自于董事会之授权,董事会自不得以业务执行权限下放为由,完全免除对于业务执行应负之责任,仍应对于被授权者善尽监督之责,始谓已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是以,本件审酌被告刘○○、…就被告宏○公司93年第1季至第3季财报之虚伪不实是否存有故意或过失,应依具体个案情节认定,非得迳以不知情、无相关智识理解财报、无余裕实际行使董事职权等理由卸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10号判决)

股东会已承认通过财务报告

按「各项表册经股东会决议承认后,视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监察人之责任。但董事或监察人有不法行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31条固有明文。然上开法条所指之各项表册必须以真实而未作假为前提,…。但如经提请股东会决议承认之各项表册系作假,即各项表册根本未反映公司财务之真实状况,并无承认真实财务状况之真意,董事及监察人即不得因各项表册曾经股东会决议后而免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12号判决)

善用法令所赋予权限

行使职权,以尽职责

肆、应善尽职责,并留下记录,以作为尽注意义务之依:

目前证交法第14条之2第3项明文规定公司不得妨碍、拒绝或规避独立董事执行职务,就独立董事职务权利明文化,又透过台湾证券交易所及柜台买卖中心所订「上市上柜)公司董事会设置及行使职权应遵循事项要点」规定,主管机关亦要求上市柜公司应订定处理董事所提要求之标准作业程序,就董事之要求给予适当、及时之回应,并使公司处理董事索取资讯或请求之协助有一致性作法,避免影响董事执行职务而损及投资人权益。

多与内稽人员及签证会计师沟通

保持警觉性,并留下纪录

实务运作上,独立董事须先了解公司营运、财报、法遵等内部控制制度并与会计师及内部稽核多作沟通。有学者即建议独立董事要定期跟会计师、内控人员单独见面,实务上或可透过此等会议并建立相关会议纪录等资料,作为免责或减轻之抗辩事由证据,提供法院,供其认定已符合证券交易法第20条之1所称已尽相当注意义务之依据。

独立董事亦应再强化专业,对会计要有基本熟悉度,针对公司发展重大计划、会计内控内稽、法遵,都要认识、警觉,对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异常营收,都要持续关心,并抱持以公司及股东权益考量核心,且留下记录,就不用担心责任问题。

伍、结语

总之,因现行法律规定独立董事对财报不实系负推定责任,须举证方得免责,其责任颇重,就此部分须先了解,同时有正确认知,依照法律规定忠实执行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且留下纪录,如此方可避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文上、下二篇刊载结束)(台湾证交所提供,吕淑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