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洋状告林荣锦 法界人士质疑:他为何多次规划并购Inopha AG

东洋。(图/资料画面

记者姚惠茹台北报导

东洋(4105)控告前董事长林荣锦,将药品权益输送给瑞士的Inopha AG公司,经一审重判十年、二审改判无罪之后,高检署检察官再度提起上诉,而法界人士庄先生特别投书《ETtoday新闻云》,质疑林荣锦若不想掌控Inopha AG的利益,为何要并购Inopha AG?

高检署检察官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检察官在上诉书直指,林荣锦主导签约将东洋药品权利授权给Inopha AG,严重损害东洋权益。对此,法界人士庄先生分析,谈到企业进行并购通常是想取得并运用被并购公司的资源,因此针对林荣锦多次并购Inopha AG提出质疑。

根据上诉书内容,林荣锦主导把东洋研发多年,最有发展潜力微脂体红莓(Caelyx II)及两性霉素(lipo-AB)的药品智慧财产授权给Inopha AG,而东洋仅能取得微薄的净销售金额,没有一般合约中应该得到的签约金、里程碑金,其余药品未来商业化的利益都归Inopha AG。

林荣锦随后在2011年3月指派玉晟管理顾问公司投资经理蔡雅菁,为办理晟德旗下欧德门并购Inopha AG百分之百股权专案负责人,并在2012年5月9日到6月1日,Inopha AG、欧德门、玉晟创投签订股权买卖契约,这是林荣锦第一次计划并购Inopha AG。

而第一次并购的生效日为2012年4月30日,即是林荣锦主导东洋与Inopha AG、美国娇生(J&J)签订的三方合约之后,把原本东洋可拿到的巨额签约金与里程碑金转由Inopha AG领取,而另一家欧洲FK公司原想与东洋合作,也改由与Inopha AG签约,但并购因税务问题没有进行。

第二次并购计划改由玉晟创投将持有的欧德门(后改名为宜诺法公司)100%股权,卖给Inopha AG,而玉晟创投可取得Inopha AG股权20%的权利,后续可再增资提高持股到30%,2012年6月22日,玉晟创投将认购股款汇给Inopha AG。

玉晟创投投资Inopha AG在晟德公司财报揭露曝光后,并购计划再改变,取消原先玉晟创投投资Inopha AG的计划,改由Inopha AG及玉晟创投共同投资宜诺法公司,由Inopha AG取得宜诺法公司全部股权,但玉晟创投拥有对宜诺法公司未来增资优先认股权,最高可持股到30%的部位

第三次的并购计划在2013年12月23日到2014年1月10日期间,由林荣锦代表玉晟创投,和宜诺法及Inopha AG签下股权协议合约,生效日为2013年3月20日,后来玉晟创投与晟德合并,晟德为存续公司,并接收玉晟创投可认购宜诺法公司30%股权的权利,但最后因故未执行。

对于这些并购方案后来都因故未执行,林荣锦在高等法院答辩时也表示,Inopha AG所收取的金额并无分文进到他的口袋,但庄先生质疑,从上诉书中的签约及并购时间顺序来看,林荣锦将东洋药品智慧财产权授权给Inopha AG后,多次规划并购Inopha AG的模式,虽然这些并购方案后来都因故未执行,但如果林荣锦对Inopha AG的利益没有兴趣,为何要多次规划并购Inopha 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