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監察院憲政首例替翁啟惠申誡提再審 懲戒法院駁回確定
中央研究院前院长翁启惠因「未诚实申报财产」、「未揭露可能利益冲突」,遭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改制前)申诫。翁3度声请再审都败诉,监察院去年破天荒替被弹劾人提再审,并提出13项证据,惩戒法院第一审驳回;监院上诉,第二审7月4日驳回确定。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本件是由监委高涌诚、浦忠成、赵永清调查,监察院2022年4月6日认有足认应变更原确定判决的新证据及新事实,翌日提起再审。
2016年间,翁启惠卷入浩鼎内线交易疑云,监察院调查,发现他任职期间,委由与中研院合作及专属授权关系的民营公司董事长,先代垫款项或代为对外借款,购买股票投资牟利,违反自己督导订定的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转利益冲突回避处理原则,事后又谎称未购买该公司股票,言行严重失当。
翌年,监察院以翁启惠未据实申报股票、隐匿财产而弹劾,并以他2012年起连3年未依法申报以他人名义持有的浩鼎股票,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裁处150万、60万、60万元罚锾。翁后来提诉愿,监院审认他无隐匿故意,撤销裁罚。因翁遭公惩会申诫,他三度提再审但都遭驳回。
浩鼎案后,中研院2018年3月5日修正中研院利冲处理原则,同日发布利冲事项处理要点。监察院指中研院为独立学术研究最高机关,技术移转及产学合作涉及高度专业与高度科技性,中研院是利冲处理原则唯一有权解释的权责机关,该院已认定「本院研发成果之创作人于执行科技移转业务时,即负有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之情事之义务」,也就是如创作人无执行科技移转业务,没有负担揭露义务的问题。
监察院另以「财产申报主管机关」自居,指已厘清翁无财产申报不实,罚锾处分皆撤销,依诉愿法第95条规定,诉愿决定确定后,有拘束各关系机关的效力,法院应尊重监察院的认定。
翁启惠主张监察院廉政委员会、诉愿审议委员会,以及2021年3月15日公告的调查报告,都认定他无违失,形同推翻原弹劾基础,监察院为了「弭补过去错误」替他的利益提再审,并提出13项证据,惩戒法院应改判他不受惩戒。
惩戒法庭第一审认为翁以浩鼎公司股东郑秀珍名义所取得及女儿翁郁琇所有的浩鼎公司股票有3529张,是浩鼎大股东,翁为专属授权案的创作人,有直、间接获取利益可能,未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有违失。翁先后提3次再审,第3次再审判决已解释何以没传中研院前智财技转处处长杨富量到庭,且不管是由监察院或翁启惠提再审,主张的再审事由既已经审查且判决,就不应允许两造以同一事由再提再审。
第一审认为监察院提的再审一部分不合法、一部分显无理由,迳予驳回。监察院再上诉,第二审认为一审认事用法无违误,判上诉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