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遭申誡 監院提再審 懲戒法院駁回確定

中央研究院前院长翁启惠。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法界人士质疑,监委「追杀」办曲棍球案的检察官陈隆翔,却为翁启惠而增订监察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之一,还声请再审,是否「选择性」弹劾及保护人权?监院搬出诉愿法第九十五条,认为诉愿决定确定后,各机关应尊重身为宪政机关的监院职权行使,但诉愿决定是「行政行为」,无法拘束法院。截稿前未取得监院回应。

惩戒法庭第一审认为,翁以浩鼎公司股东郑秀珍名义取得及女儿翁郁琇所有浩鼎公司股票三五二九张,为浩鼎大股东,有直、间接获取利益可能,未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有违失;无论监院或翁提再审,再审事由既已审查且判决,不应「一直提」。

监院提新证据,找浩鼎董事长张念慈、中研院前智财技转处长杨富量问话,两人说翁未不实申报财产、没违反利益冲突,惩戒法院不采信。第一审认监院声请再审部分不合法、部分无理由,监院再上诉,第二审维持相同见解,驳回确定。

二○一六年翁卷入浩鼎内线交易疑云,监院发现他委由与中研院合作及专属授权关系民营公司董事长,先代垫款项或代为对外借款,买股票投资牟利,违反自己督导订定的中研院科技移转利益冲突回避处理原则,事后谎称未购股,言行失当。

翌年,监院以翁未据实申报股票、隐匿财产而弹劾,以他二○一二年起连三年未依法申报以他人名义持有浩鼎股票,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裁处一五○万、六十万、六十万元罚锾。翁提诉愿,监院改认他无隐匿故意,撤销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