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保安局:香港已移交109名逃犯「可因人道理由拒移交」

香港保安局长李家超。(图/路透社

记者蔡绍坚综合报导

香港保安局长李家超23日在立法会接受质询,被问到移交逃犯方面人权程序保障问题。他表示,现行的《逃犯条例》是在回归前由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制定,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已在移交逃犯的目的及人权、程序保障之间取得平衡,「截至去年底,香港根据双边协定及多边公约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移交109名逃犯,过程中,涉案人的人权受到香港法院保障。」

李家超接受议员莫乃光质询时指出,缔结移交安排及移交逃犯对双方司法管辖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任何被移交的逃犯,都会在两地的法院公开处理,在公众知情情况下进行,受广泛监察。《逃犯条例》的长期移交机制已顺利运作了22年,一直行之有效,特区在处理移交逃犯请求时,有一套极为严谨的程序,行政及司法机构都有责任角色,确保符合所有程序和法律要求,以及涉案人的权利获得保障。

▼《逃犯条例》的修订引起香港多月来的动荡。(图/记者黄彦杰摄,下同)

李家超提到,移交交逃犯是打击有组织及跨境犯罪的国际共识,也是全球公认有效减少犯罪的方法。《逃犯条例》针对的是干犯严重罪行的逃犯,并不影响合法商业活动及受法律保障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现行的《逃犯条例》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已在移交逃犯的目的及人权和程序保障之间取得平衡。

李家超说,截至去年12月31日,香港根据双边协定及多边公约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移交了109名逃犯,「在移交的过程中,涉案人的人权受到香港法院保障,可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其他适用法律就移交程序或决定提出司法覆核,并且可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

李家超还说,在与有关司法管辖区开展订立移交逃犯安排的磋商前,特区政府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该司法管辖区就移交逃犯的相关法例及已签订的双边协定;以及香港与该司法管辖区的人均往还、经济及社会关系等。

李家超指出,根据《逃犯条例》,香港与有关司法管辖区签订的长期移交逃犯协定可载有限制、约束、例外规定制约,以规限《逃犯条例》的程序,「因此,在双方磋商协定时,可因应情况需要在协定中加入双方同意的额外条文。例如在香港已签订的20份长期移交协定中,均有加入关乎基于人道理由可酌情拒绝移交的条文。」李家超表示,此外,行政长官有权拒绝移交任何人士。因此,涉案人士有权向行政长官作出申述或作司法覆核以反对移交,包括指出移交令属于错误、欺压或不公平,以及提出其他人道理由、适用法律或相关移交安排所订明的保障。李家超强调,《逃犯条例》现行的人权和程序保障符合国际移交逃犯的通行做法。若涉案人士认为其权利可能受损,可就行政长官的命令申请司法覆核。当中可以提出的申述或反对移交的理由,除了《逃犯条例》的移交限制、相关移交逃犯安排订明的理由外,也可包括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相关的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