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被班主任叫出谈话时死亡案开审

法制日报7月11日电 7月9日上午,轰动一时的山东省邹平县高中生谈话死”案,在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异地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指控当事教师柴会超。死者范某父母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要求柴会超承担相应赔偿。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因为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而不得不多次中断。

事件缘于2011年3月,当时一篇题为《邹平县第一中学惊现“谈话死”》的帖子,称邹平县一中一名17岁的高二学生范某在晚自习时被班主任叫出去谈话突然死亡,遭遇“谈话死”。该网帖引起轩然大波。

司法机关随后介入,证实教师柴会超谈话期间的确有推搡学生行为,认定范某是因摔跌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柴会超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然而关于老师为何推搡学生、推搡是否导致学生死亡、学校是否刻意隐瞒真相、各方应该如何担责等诸多疑团,在此后一年中一直未有进一步消息。

这些疑团,也成为7月9日气氛紧张的庭审中,各方争辩的主要焦点

《法制日报》记者辗转获得一张旁听证,经过层层安检信息核对,方进入法庭。记者选取了庭审中几个争议焦点,客观实录各方观点,试图还原一个真实的庭审现场

涉事双方均认可教师推搡行为

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介绍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被告人柴会超与被害人范某(殁年16岁)分别是邹平县第一中学高二(1)班班主任、班长。2011年3月11日20时许,柴会超到该校北校区明德楼高二(1)班教室窗外查看晚自习纪律,发现范某及另一名学生徐某有违反自习纪律的行为,遂让范、徐二人到教室外的走廊,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范某否认自己有违反自习纪律的行为,被告人柴会超遂用右手打了范某脸部一巴掌。

因正值学生下课,柴会超又将范某带至明德楼西侧路边继续谈话。二人面对面站立,谈话持续到20时17分37秒时,被告人柴会超用手击打范某胸部一下,紧接着抓其衣服将其甩至水泥路中央,又跟上去踹其左腿外侧一脚,致范某站立摇晃两秒钟后,身体后仰头部摔跌至地面昏迷不醒。随后,被告人柴会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范某被送往邹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柴会超与范某有肢体接触这一事实,得到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的认可。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应双方要求,反复播放了监控视频中被告人柴会超推打学生的几个关键片段。

是颅脑损伤死亡还是心源性猝死

在柴会超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救护车15分钟左右赶到。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邹平县中医院急救中心医生福特证言

杨福特称,当晚他领着护士和一名实习生赶往现场。到现场后发现范某“已经没有脉搏,瞳孔散大固定,也没有呼吸”、“心电图是直线了,心跳停止了”。随后他们赶到医院组织抢救,给范某气管插管,用呼吸机,一直到当晚11时15分宣布死亡。

邹平县中医院的急诊留观记录中也载明了这一过程,将死因诊断为“猝死”,并在后面附注了“心源性猝死?”几个字。

2011年3月18日,为查明范某死因,当地公安机关对其尸体进行解剖。3月27日,尸检结果出笼,结论为“死者范某系由于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这一认定颠覆了此前邹平县中医院的死因诊断。

庭审中,公诉机关及被害方均认可公安机关作出的这一鉴定。但柴会超的辩护人援引多名医学专家意见称,范某在几分钟之内死亡,属于猝死,而颅脑损伤不会出现短时间内猝死的情况。即使是脑受伤但是心脏没有受损,也会成为植物人而不会立即死亡,除非是枪打或者炮轰脑部

柴会超的辩护人还在庭审中说,公安机关的鉴定书在头部解剖中没有按规定描述有无脑疝、肿块或结节等问题,在胸部解剖中没有按规定记载心脏重量,没有描述胸腺大小及脂肪化程度,在死因分析中没有注意被鉴定人的左、右心室厚度几乎超过了正常人的心脏厚度的一倍多,更没有解释已经检出的心肌细胞变性这一重要细节。

据此,柴会超的辩护人认为,鉴定书中的种种遗漏可能会导致对范某真正死亡原因的错误判断,于是当庭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庭审中,关于范某是否有心脏病史也引起了各方激烈争辩。辩方认为,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范某在最后倒地时没有任何保护动作,说明其很可能在倒地时已经丧失了意识,那么其死亡就可能是在倒地以前由心肌病变导致的,而非倒地后颅脑损伤导致的。

而范某的父母及其代理人则反驳称,根据司法机关向邹平县各医院查证,范某此前并无心脏病住院记录,且其家族也并无心脏病史,要求尊重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

辩方还认为,除了可能存在心脏病,也不能排除范某存在脑血管畸形或者病变,应激反应也可以引起自发性(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大面积蛛网膜下腔出血可导致全脑血管反射性痉挛,造成被鉴定人急性脑缺血缺氧而丧失意识。

范某父母还提出,柴会超在将范某摔跌致颅脑损伤后,没有如实告诉出诊医生其殴打他的情况,而是以“谈话中晕倒,没有明显诱因”为由,编造虚假信息欺骗120急救,使一个颅脑损伤的人真正病因被掩盖,丧失了最佳治疗时间。

柴会超辩称,他没有说过“没有明显诱因”这样专业的术语,当时的确认为范某是晕倒的。当时没有看到血迹。不知道范某颅脑损伤。

故意伤害过失致死还是无罪

检察机关指控,柴会超无视国家法律,体罚殴打未成年学生范某并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范某父母对此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柴会超明显动手打人,有具体的故意伤害行为,有许多动作,有两个场所打人的事实,造成被害人倒地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的结果,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柴会超刑事责任。

教师法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作为老师,只要动手殴打学生,就属明知故犯,体罚学生的行为没有过失这一说辞。”被害方代理人在庭上提出。

辩方也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范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柴会超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当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要判断被告人主观有无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如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即使有了危害结果,但缺少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缺失,也不成立过失犯罪。”辩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