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身障女回家性侵还拿刀砍全身血 本土男演员重判10年
▲江男去年在住处性侵女子,还拿菜刀砍对方。(图/示意图/记者黄克翔摄)
台湾本土剧江姓男演员去年5月初在台北市住处附近,搭讪一名肢体残障的被害女子,并以「你满身大汗,要不要到我住处休息一下」为由,将对方带回住处企图性侵,该女奋力抵抗还说「我尊重你是大哥」,却被江男拿菜刀砍得全身是血,且最后仍遭玷污。台北地院审理后,依对身体障碍之人犯强制性交罪,判江男有期徒刑10年,可上诉。
江男当庭辩称,当时该女一直捶打他,他才会拿起桌上菜刀,以刀背砍她,他有跟对方说要给几百元跟她发生性关系,「她也没说话,也没说不好,她还主动表示要帮忙口交。」江男辩护律师还说,因为该女仅以卖口香糖为生,收入微薄,母亲也未给予生活费,确实有因经济问题而同意与被告性交的可能。
不过,该女则证称,当天在市场卖口香糖碰到江男,对方看她汗流很多,就叫她一起到住处休息一下,进房后江男就叫她躺床把衣裤脱掉,「说这样比较凉」,没想到江男竟一直要摸她下体,她紧张地不断拨开手,还说「我尊重你是大哥,不要对我做那件事」,但江男却拿出抽屉的菜刀,表明若不愿发生关系,就要让她死,「我还说如果可以选择,我宁愿死」,但江男听完竟开始拿刀砍她的头、手臂,逼她把内裤脱掉,「我真的很害怕,才会帮他口交。」
判决出指出,被害人案发后情绪激动、无法言语,未再外出卖口香糖,且出庭作证时必须经司法询问员及社工安抚后,才能继续证述,但过程中时有情绪激动,声音高亢,甚至闭眼沉默,还说想跟被告拼个生死,显非与他人合意性交后的正常表现,足证被告辩称有获被害人同意等语,属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合议庭认为,被害人虽领有重大伤病卡,但只是身体残障及语言残障,而两人并非完全不认识,被害人还尊称被告为大哥,没有证据认定被害人知悉被告邀约「休息」实为性交易,至于被害人与家人同住,花费虽少,但贩卖所得足供其日常花费,因此辩护人所述纯属臆测。
台北地院审理后,审酌被告为满足欲念,以强暴方式逼被害人发生关系,侵害其性自主权,造成其身心受创,虽然被告于审理期间表示愿和解,但被害人因受创甚深而拒绝,因此依对身体障碍之人犯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