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裁罚定义逐渐扩大 影响范围更大
▲国立政治大学教授叶启洲,近4~5年来法官对于环境污染的裁罚定义逐渐扩大,影响产业范围也变大。(图/记者陈明仁摄)
环保意识近几年来持续高涨,不仅政府积极针对环境污染业者提高罚则,连法官对于裁罚的定义也逐渐扩大。环保署日前召开环境责任研习会,国立政治大学教授叶启洲表示,不同于其他国家对于环境污染危险以「列举行业别」来定义,台湾则以「概括的危险活动」来定义,影响产业的范围更大。
根据统计,全世界重大灾害有53%发生在亚洲,只有9%灾损获得理赔,12.5%发生在美洲,其中66%灾损获得理赔。在已发展国家保险机制之下,可赔付约36%的损失,发展中国家约5%,而「台湾保险理赔比率仅3%,其他缺口皆由政府买单」。
叶启洲进一步说,近4~5年来,由于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也影响法官判断的宽严。例如民法191-3条危险责任,主体是认定「从事危险活动」来推定是否过失,台湾以往利用该条法令判赔的机率低,在88年制定、89年实施后,刚开始5年内仅炮竹厂等危险业者有判赔。
但近年来利用该法令判赔比例越来越高,法官认定「有损害于他人之危险者」的定义越来越广,不同于其他国家是以行业别来列举危险者,我国是概括从事危险活动者,也因此,业者环保意识更需要提高,但同时,他也表示,因为赔偿责任变宽,间接会推动保险的责任。
展望环境责任的未来趋势,叶启洲认为,据铭传大学风管系的建议草案来看,个人、事业、或设施及各级政府因其环境损害行为导致环境损害者,在中央主管机关所订定的基本保障金额内,行为人不论有无过失,均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未来环境责任法将趋严之下,公司风险控管成为相当重要的营运基本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