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置物箱内藏放疑似真枪遭社维法函送 法官判免罚:属隐私空间

屏东县谢姓男子将疑似真枪放置在机车置物箱内法官认属隐私空间,未出示于公共场所裁处不罚 。(图/记者陈昆福摄,资料照片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屏东县谢姓男子骑乘机车于2019年2月间行经东港镇时被警方拦查,在机车置物箱内发现一把疑似真枪的枪枝,被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函送屏东地院栽罚,法官以其处所等同于个人住宅或其他隐私空间,谢并未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场所把玩该枪枝,裁处不罚。

谢姓男子于今年1月23日13时5分许,骑机车行经东港镇内时,因先前曾被 涉嫌公共危险罪嫌,未到案说明,被警方实施拦查,并打开其机车置物箱检查有无重要财物时,发现有1把疑似真枪枪枝,认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5条第3 款规定行为,函送法院裁罚

法官开庭谢男不否认机车置物箱内有类似真枪的空气手枪,惟辩称:该枪枝系其用来打小鸟用的等语经查,查扣枪枝因零件故障无法击发,无杀伤力,无法据以认定有危害安全之虞

法官表示,员警是在谢男所骑乘机车的置物厢内查扣该枪枝,是以,该枪枝既是放置于谢男所骑乘机车置物厢内,其处所等同于个人住宅或其他隐私空间,并未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把玩该枪枝,或持有该枪枝作任何举动而足以使他人误认为真枪并心生畏惧。另复无其他证据足资证明谢男携带上开枪枝,有何危害妨害公共秩序、扰乱社会安宁之虞,自难仅以其单纯携带该手枪行为,认定谢男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行为。裁处不罚,也不能宣告没入。按违反该规定,可处3日拘留或新台币1万8000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