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亏损300万 怪罪理专没通知 银行说你是积极型......
▲民众投资理财时也要了解自己可以承受的风险压力。(图/记者范家宏摄)
现在银行成立保险经纪人或是保险代理人公司,销售投资型保单,民众购买时要多注意对帐单及赎回基金的约定。若是申购基金,亏损300万时来不及避险时,因为合约上都有清楚标示「盈亏自负」等的风险警告,恐难要求银行负责。
有位民众透过理财专员向银行申购A基金,并请理专在A基金损失超过10%时通知赎回。然而,办理赎回后A基金严重亏损超过300万元,才知道理专没有依照当初的指示,在A基金损失超过10%时,就通知民众办理赎回。
民众认为,自己与银行间所成立的契约为信托契约,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银行应负忠实义务,依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标的、运用方法、金额、条件、期间等事项所为指示为管理处分,且受托人应依信托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处理信托事务。
理财专员没有依照客户的指示办理基金赎回,已构成《民法》第184条第2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而理专是银行的受雇人,依据《民法》第188条第1项的规定,银行自应就客户的损害与理专负连带赔偿责任。
银行则回复说,客户在银行办理台币及外币开户、网银开户及委任银行提供有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服务时,同时进行一次风险属性分析,并勾选风险属性分析的问项。
经电脑分析投资风险属性为「积极型」。
A基金的相关交易都是客户自行透过网路银行执行,申购基金的页面均有揭露费用,并设有提醒文字,由客户自行点选确认已取得公开说明书、投资人须知及风险预告书等资料,且点选确认已充分审阅及了解产品相关风险后,才能继续操作完成申购交易。
因此,客户在网路银行申购基金时,应该已经明确了解并同意收取费用。
而且银行每个月都会定期寄发对帐单给客户,告知投资基金标的的参考净值及现值。
而经询问理财专员了解客户会主动讨论市场,但不太接受银行提供的投资建议,对于投资市场有自己的看法,会自行挑选投资标的到网路银行进行交易。
客户因为看好甲市场,自行转换标的,当市场变动时理财专员曾多次联系客户注意风险、避免过度集中,但客户都没有调整。
加上理专表示客户未曾交待基金损失超过10%就必须通知对方。
银行因此认为理专除了针对市场资讯及投资状况定期向客户报告外,也多次提醒客户注意风险,并非如客户所言有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