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注意 这样停放电动车最高罚款10000元

(原标题江西人注意 这样停放电动车最高罚款10000元)

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按规定建立消防组织等将受到处罚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延伸阅读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新规如何落实?谁来落实?

民法典规定: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因此,从法理上讲,物业对电瓶车上楼入户这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管理责任的。

既然法律赋予了这种责任,物业就应该运用好落实好,就算缺乏明晰规定,也当依据法律精神,有效阻止电瓶车上楼入户,而不能在事故发生后以“无管理权限”为由去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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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全文如下:

责任编辑: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