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口电支4缺失挨罚180万 胡亦嘉3罪状遭停职1年

金管会通过对街口电支处分案,指出办理资金贷与母公司街口金科作业共有4大缺失,未经董事决议即由董事长胡亦嘉迳行决定,未确实执行内控制度,胡亦嘉则有3项明显失职行为,除依违反电支条例裁罚街口电支180万元,并勒令胡亦嘉停职1年。

金管会此次以长达12页篇幅说明违规缺失。银行局副局长林志吉指出,街口电支自2018年2月开业后,共贷母公司街口金科20次款项、共约7.75亿元,均未按内部规定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仅依胡亦嘉口头指示便准予拨款。

其中,前12次发生在2019年5月金管会进行金检前,经金管会专案金检指出有未依规定办理资金贷与缺失后,街口电支在2019年10月至去年1月底期间,仍出现8次未依内部规定程序办理资金贷与状况,未依金报告内容确实改善缺失。

其次,街口电支资金贷与街口金科时,最高曾二度达公司净值的53%,超出公司当时订定的40%、30%总额限制,严重影响公司财务健全。且20次资金贷与均未依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包括应填具借款申请书评估业务往来金额是否相当、应建立备查簿等事项

林志吉指出,胡亦嘉对于街口电支20次资金贷与街口金科作业,未善尽督导评估控管作业职责,迳自核准贷与及指示拨款,除架空董事会监督功能,致使公司内控废弛,且未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使公司承担过高的财务风险

金管会发现,街口电支2019年4月底增资3亿元后,胡亦嘉于同年5月初即贷与街口金科3.4亿元,累计借款达4.14亿元。同年10月中及12月底决定再分别贷与1.6亿元、1.32亿元,均达公司财报净值的53%,使公司承担过高财务风险,影响财务评估控管机制

林志吉表示,胡亦嘉忽视电支机构资本额限制的规范目的利用街口电支董事长职务之便,未提报董事会即迳自决策,将街口金科出资款项再贷与街口金科,形同「一笔资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未善尽街口电支董事忠实义务,明显妨碍街口电支健全经营

综合上述4大缺失及3大罪状,金管会考量街口电支财务部及法遵部,曾就违反资金贷与程序部分提出意见,且部分缺失为公司去年5月中执行内稽时发现提报董事会,显示内控制度仍发挥部分功能,故依违反电支条例规定裁罚180万元,并勒令胡亦嘉停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