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买中心订新规 「具损失吸收能力」国际债券纳入管理

▲柜买中心配合增订外国发行人发行「具损失吸收能力国际债券」发行与管理措施。(示意图路透社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因应国际金融监理规范变革,柜买中心配合增订外国发行人发行「具损失吸收能力国际债券」的发行与管理措施,修正外币计价国际债券管理规则」第六条之二,昨(6)日公告实施,但销售对象仅限于专业投资机构

柜买中心表示,本次法规修正系应国际金融监理规范变革,各国银行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G-SIBs)须依其监理机构要求,发行一定比例具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的债券,为因应发行人在发生营运困难时,得依其主管机关指示将该类债券减记本金或转换为发行人股权,进行内部纾困,因此配合修正「外币计价国际债券管理规则」第六条之二,将「具损失吸收能力国际债券」的发行与市场监理配套措施纳入管理。

这次修正重点包括增订外国发行人发行「具损失吸收能力国际债券」的资格、发行条件投资人资格限制。在发行条件方面,发行人不得发行无到期日债券,也不得发行应急可转债(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s, CoCo Bond),且发行人应于公开说明书加强资讯揭露,而销售对象仅限专业投资机构。

至于在发行人部分,限符合本中心外币计价国际债券管理规则第四条之一第二项第四款所定,依外国法律组织登记或成立的银行、其分支机构及其控股公司始得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