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电台将交由财团法人经营 NCC:不违反党政军条款

客家电台交由财团法人经营,NCC:不违反党政军条款。(图/资料照)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通过「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将成立财团法人客家公共传播基金会,经营即将开播的讲客广播电台,遭外界批评违反「党政军退出媒体原则国家传播通讯委员会(NCC)今天(16日)表示,许可委会筹设讲客广播电台,是依据「广播电视法」和「广播事业设立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没有党政军问题

NCC说明,广播电视法第5条第1项前段规定:「政府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义所设立者,为公营广播、电视事业。」另外,客家基本法第12条也规定:「政府应保障客家族群传播及媒体近用权依法扶助规划设立全国性的客家广播和电视专属频道。」因此,为保障客家族群的广播媒体近用权,经行政院原则同意后,客委会即根据客家基本法等规定申请筹设「讲客广播电台」,而NCC也依据通讯传播基本法的精神和相关规定,许可客委会筹设全区性广播电台,并没有违反党政军相关规定。

NCC表示,广播电视法第5条第1项后段规定:「由中华民国人民组设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财团法人所设立者,为民营广播、电视事业。」同法第5条之1第2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政党不得捐助成立民营广播、电视事业。」而讲客广播电台的营运计划中已说明未来将朝财团法人等方向规划,且根据「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第17条明定政府应捐助设立财团法人,办理全国性的客家公共广播和电视等传播事项,未来若财团法人成立后,讲客广播电台将转型由财团法人经营,为广播电视法第5条第1项后段之民营广播事业,具有法源依据,也无违反广播电视法第5条之1规定,在制度上更能符合外界期盼。

NCC表示,讲客广播电台未来由客家财团法人经营,或纳入公广集团,可从经营绩效和频谱使用效率考量建议文化部、客委会和原民会单位可以就整个公广制度进行通盘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