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电台将交由财团法人经营 NCC:不违反党政军条款
▲客家电台将交由财团法人经营,NCC:不违反党政军条款。(图/资料照)
行政院会通过「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将成立财团法人客家公共传播基金会,经营即将开播的讲客广播电台,遭外界批评违反「党政军退出媒体」原则。国家传播通讯委员会(NCC)今天(16日)表示,许可客委会筹设讲客广播电台,是依据「广播电视法」和「广播事业设立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没有党政军问题。
NCC说明,广播电视法第5条第1项前段规定:「政府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义所设立者,为公营广播、电视事业。」另外,客家基本法第12条也规定:「政府应保障客家族群传播及媒体近用权,依法扶助规划设立全国性的客家广播和电视专属频道。」因此,为保障客家族群的广播媒体近用权,经行政院原则同意后,客委会即根据客家基本法等规定申请筹设「讲客广播电台」,而NCC也依据通讯传播基本法的精神和相关规定,许可客委会筹设全区性广播电台,并没有违反党政军相关规定。
NCC表示,广播电视法第5条第1项后段规定:「由中华民国人民组设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财团法人所设立者,为民营广播、电视事业。」同法第5条之1第2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政党不得捐助成立民营广播、电视事业。」而讲客广播电台的营运计划中已说明未来将朝财团法人等方向规划,且根据「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第17条明定政府应捐助设立财团法人,办理全国性的客家公共广播和电视等传播事项,未来若财团法人成立后,讲客广播电台将转型由财团法人经营,为广播电视法第5条第1项后段之民营广播事业,具有法源依据,也无违反广播电视法第5条之1规定,在制度上更能符合外界期盼。
NCC表示,讲客广播电台未来由客家财团法人经营,或纳入公广集团,可从经营绩效和频谱使用效率上考量,建议文化部、客委会和原民会等单位可以就整个公广制度进行通盘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