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升条款出炉!新增8大投资人保障 下周将上路

乐升条款下周上路。(图/资料照)

记者许雅绵台北报导

乐升案造成投资人惨赔,金管会3日宣布,修正外界视为「乐升条款」的公开收购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取消资金未到位时,应卖人可撤销应卖的权利,以及明定公开收购申报书件须经律师审核,并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条文,而法案将在下周上路。

金管会指出,发布实施后,金融机构委任担任公开收购案股务管理,最近一年若遭金管会处纠正以上的处分,其股务业务将停止一年,即乐升案中负责公开收购业务的中信银行,未来一年不能担任公开收购的受委任机构。

百尺竿头公开收购乐升破局,造成投资人惨赔,为了健全公开收购制度,金管会宣布修正「公开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收购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其中修正了八项相关条文。

金管会表示,修正内容包括第一,明定公开收购申报书件须经律师审核,并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以取信社会大众

第二,公开收购人应提出具履行支付收购对价能力证明,且规范由具证券承销商资格的财务顾问,或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签证业务的会计师,采行合理程序,审核资金来源,并出具公开收购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购对价能力的确认书,或由金融机构提供履约保证。

第三,强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审议委员会成员,对公开收购重要资讯的查证责任;第四,公开收购支付收购对价时间方法地点,原则上不可变更。

第五,配合与公平交易规定审查期限调整一致,并考量换汇实务作业需求,延长收购期间由30日延长至50日。

第六,强化公开收购资讯揭露,包括条件成就前,公开收购人取得其他主管机关准驳文件、本次收购对价已汇入受委任机构名下的公开收购专户,以及条件成就后,应卖数量达到预定收购最高数量公告、申报义务,以提供股东应卖决策参考。

第七,交割日后,资金未到位时,应卖人可以免经催告,直接解约,受委任机构隔天,必须将投资人交存的有价证券,退还给投资人;第八,增订受委任机构,应该设立专户办理款券收付,且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