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賣房 屋主報繳房地稅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夫妻离婚时卖屋,就算离婚协议书已约定由某一方负担房地合一税,但卖屋时仍应由房地所有权人,向国税局申报房地合一税。
举例来说,民众甲君2019年1月17日购买一栋房屋,并于2020年5月24日出售,该栋房屋属于房地合一课税范围,照理来说,甲君应在房屋、土地完成过户(2020年5月24日)隔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税,但甲君未依规定办理申报,经国税局查获,核定甲君缴纳房地合一税额56万元。
不过甲君向国税局主张,2020年与前妻乙君离婚,因此才将房屋出售,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乙君负担房地合一税。
国税局强调,虽然两人协议由乙君负担房地合一税,但两人协议仅属于《民法》约定,税法上,该房屋纳税人仍为甲君,因此,仍应由甲君申报及缴纳房地合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