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關鍵條文保留待協商

立法院卫环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完成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仅通过4条,其余包括罚则、重制的定义、要求网路业者下架或封网等关键条文,因朝野立委未获共识,条文保留送党团协商。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联席审查「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

审查会通过的4条条文中,重要条文包括第4条,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每学期应办理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教育课程,至少2小时;各级学校、幼儿园应对教职员工及教保相关人员实施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教育及宣导。

另一项关键条文则是第47条,审查会通过条文规定,网路业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妨碍或规避中央主管机关于网路主动巡查涉儿童及少年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并得令其限制接取。

不过,为求快速限制浏览或移除涉及儿少性影像之立法目的,审查会虽然通过第8之1条,主管机关对网路业者依法作成的行政处分,得以电子文件送达网路业者,但赋予主管机关对查获违反儿少性影像要求网路业者封网、下架之行政处分权力的第8条条文,审查会原先已通过,但因民进党立委范云坚持申诉管道入法,条文反再次被保留。

事实上,前天与今天的审查过程中,朝野立委讨论最多却无法获得共识,但却是此次修法核心的重制及罚则部份,相关条文均全数保留。

针对第2条中的「重制」,有立委质疑本法中的重制与刑法的重制,若定义不同,易造成案件审理时的混淆,虽然列席审查会的法务部主任检察官朱华君表示,本法定义就仅适用本法,但民进党立委蔡易余说,与其创造一个定义不同的名词,在法例的使用上有疑义,宁可发明一个新的名词。也有立委质疑,重制是否包含下载,一般人无法辨识。

此外,也有多位立委担心第2条中的「图画」,是否会无端波及到ACG(日本动画、漫画与电子游戏)等二次元创作,是否应载明并入法保障,卫福部则认为写在立法说明即可,授予行政机关执法的弹性。最后因无法获致共识,条文保留送协商。

由于艺人黄子佼被查获持有儿少性影像,仅以缓起诉处分,引发社会哗然,遂有此次修法,因此,朝野立委均提案加重罚则。

然而,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黄国昌一再表示,卫福部综合朝野立委的建议修正版条文,实务上都判不重,甚至可达缓起诉条件,民进党立委林淑芬也说,先前某大学生诱骗80多位未成年少女拍摄性影像,刑期加起来超过100年,最后只判6年。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厅长谢静慧则指出,台中有一个案件,几个小男生互拍,未经同意传上网路,都不是为了剥削对方,情节不那么严重,但去年性暴力联防四法修法后,这些案件已构成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的犯罪要件,若以刑诉法起诉,这些小男生未成年就有前科,将影响成年后生活。

她强调,此次修法要处理的是前端的封网下架及被害人保护,应跨部会协力发展出执行方法,不至于影响到其他人,更重要的是教育,呼吁立委考虑量刑的衡平性。

不过,由于立委看法差距过大,会议主席,国民党籍召委王育敏最后裁示涉及罚则的条文,全数保留送协商,共计保留18条条文,仅通过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