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住宅法 公益出租人契約不得用做追所得稅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住宅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条文增订租金补贴资讯不得做为追溯综合所得税,鼓励更多房东成为公益出租人,也放宽政府住宅协助措施的经济或社会弱势资格,将须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调整成2名。

为扩大房东参与成为公益出租人,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住宅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条文增订公益出租人租赁契约资料不得作为租赁所得、房屋税及地价税查核依据的规定,消除房东对于加入公益出租人就会被查税的疑虑。

初审条文也明订,房东如果将房屋出租给社会福利团体,再转租予给符合租金补贴申请资格的房客,住宅所有权人或房屋纳税义务人也可被认定为公益出租人。

现行为鼓励房东成为公益出租人,公益出租人每屋每月最高可获得新台币1万5000元综合所得税免税额,以及房屋税与地价税比照自住税率的优惠,去年共有12万6131户减征房屋税、9万3533户减征地价税、12万2778户减征综合所得税,总计有34万2442户享有公益出租人减税优惠。

而现行住宅法规定,社会住宅应以地方县市辖区为计算范围,其中至少40%以上须出租给经济或社会弱势者,而「经济或社会弱势者」指的是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额及家庭财产,未超过主管机关公告的一定标准,且符合下列规定者,包含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65岁以上长者等。

为扩大照顾育儿家庭,初审也放宽政府住宅协助措施的经济或社会弱势资格,从原本须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调整成2名,扩大扶持范围,协助育儿家庭减压。

另外,内政委员会也通过附带决议,要求内政部应研议主管机关及民间兴办的社会住宅,是否提供一定比率出租给育有未成年子女1人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