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昊/打开中国近代司法史(上)—从中式衙门到西式法院

中国司法机构演变,清朝开始从中式衙门转变成西式法院,强调司法独立,将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外。(图/视觉中国)

现在大家已经非常习惯「法院」这个名词与存在,甚至有的人可能还上过法院打过官司,但大家可能没有想过,「法院」是在何时出现在你我生活之中?古代的县衙如何转变成近代西方的法院型态?以下就「法院」出现的来龙去脉做一个爬梳,让大家更了解法院的出现及其意义。

行政、司法不分的中式县衙

「冤枉啊,大人!」在古代中国,不管你是与邻居有债务纠纷,还是你在路上发现被毒死的尸体,或是你要跟老婆闹离婚,如果要找人帮你明断是非,统统都要在「县衙」里让平常处理县治建设的县太爷帮你解决。

中国以县衙作为司法体系的初级法院,起初,县太爷处理民事纠纷及刑事处罚的效率还算不错,裁决一般来说也算公正,所以也没有必要将司法事务独立出来。但是到了清朝中叶,市场经济日渐发达,商业社会日益复杂,如土地市场上开始出现「一田二主」(大租户租给小租户,小租户租给佃农)等诸多复杂的情形,商业纠纷越来越多,县太爷这些地方官开始觉得不行了,「哎呀!俸禄没增加,工作却一直增加」,他们开始跟国家要求扩大司法部门来分担工作量

此外,此时外国列强为了将大量鸦片倾销到中国,也以武力强力叩关,在中国开关通商后,外国人看到中国法律这么残忍,跟中国政府讲「你不改革你的司法,我的人民在中国活动就不能受中国法律拘束」,在这样的内外交迫下,传承千年的古老中国司法开始进行改革。

强调司法独立的西式法院

为与先进的西方国家并进,也为了减缓地方官的工作量,便引进西方「司法独立」的理念,将司法权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在全国普设独立于行政机关外的新式司法机关—各级审判厅

各级审判厅有哪些内容?从1910年2月清政府颁布的《法院编制法》看,包含了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同最高法院)四级,在初级输了官司,可以上诉到地方,地方输了官司,可以上诉到高等,以此类推。

但清政府因为改革匆促,再加上考量各地方政府财力吃紧,因此颁布上谕说,如果没办法盖新的审判厅大厦,可就闲废公局处所修改,但最起码不要跟现在的各行政官署混在一起办公,以免司法独立从形式上看就不独立。外在好解决,但人的问题就难解了。

清朝大规模引进西方法律取代大清律例,但西方法律总要由懂西方法律的人来操作,然而总计当时全中国有超过1,700县,若遍设法院,略计需要新式法官15,000人。即便当时出国留学已蔚为风潮,但要一下子找这么多人来做司法审判,仍属高难度,因此直到清政府被革命军推翻前,清政府只完成了大理院、各省高等审判厅及部分州县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的设置,筹办新式司法机关的任务也遗留给了民国政府。

没人也没钱 西式法院难逃裁并命运

民国政府成立后,政权很快地就落入大军阀袁世凯手中,中国自此开启北洋政府掌权时代。北洋政府本质上是军阀割据地方,互不统属,所以北京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心力在对各地军阀的军事统一,尤其是不属于袁世凯统属的南方军阀。因此,袁世凯在1914年将清末以来陆续设置的地方审判厅裁撤三分之二以上,初级审判厅则全部裁并,大多的高等审判厅也未逃离裁并的命运。

袁世凯于同年4月5日以教令公布「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内容为希望大家为了中国统一,省点钱,不费力设立审判厅,且以前县太爷审理诉讼也没什么大问题,就维持旧状,因此所有的民刑事案件就又回到县太爷兼理的状态了。但在商业发达,外国人较常出没的地方,为了妆点门面,袁世凯则没有全部裁撤,保留了审判厅。

大幅裁并法院后,但四级三审的制度并没有变革,当人民要上诉,上诉人住的地方附近找不到高等审判厅怎么办?袁世凯规定,以甲县做为乙县之上诉机关。也就是,你在本地的地方审判厅输了,要上诉,好啊,到隔壁县的地方审判厅上诉。但大家都同级要怎么审,难免有所顾忌,所以实质上影响了人民的上诉权。

为什么袁世凯敢大幅度的裁并审判厅?除帝制野心外,也与两项因素有关:一就是刚刚讲的司法人才缺乏;二是司法独立的观念未深植人心。司法人才的缺乏状况到民国政府时期仍未改善,毕竟培养人才是需要长时间的,这也导致当时大多数的法官都需要兼差,原本任职地方审判厅的法官可能被分派在高等分厅兼任,高等审判厅的法官也可能兼任于其附设的地方审判厅,而这就造成一个问题:我在地方审判厅输了官司后,上诉换个法官再拚一次,但一上诉,唉,怎又是这个法官,严重影响了人民上诉权益与对司法的观感

虽然当时的社会也认为司法独立很重要,但是残酷的现实因素也必须考虑。当时的人们认为,司法独立与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诉讼纷争的公平审理,那么设立审判厅与要求法官独立行使指权也只是追求「正义」的一种形式与手段,应可以迁就现实的条件与因素加以调整,审判厅是不是独立在行政机关外,其实也不是那么重要。(未完待续)

●梁家昊,律师,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