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拒修 更一审逆转判须配合

高雄五甲地区一处大厦3楼黄姓住户浴室旁的公共管道漏水,害楼下两户天花板渗漏,管委会要求进入修缮遭拒。一二审判管委会败诉,更一审翻盘,认定2楼漏水须从3楼修复,判黄男须配合修缮,可上诉。(取自GoogleMap/袁庭尧高雄传真)

高雄五甲地区一处大厦3楼黄姓住户的浴室公共管道间潮湿积水,害楼下相邻2户卧房天花板漏水,管委会想派工修缮却遭拒,双方闹上法院。一、二审认定黄宅浴室并非漏水唯一可能位置,判管委会败诉。更一审高雄高分院采纳鉴定报告及机电工程证人说词,认定漏水问题须从3楼浴室进入修缮,逆转判黄男须配合管委会修缮,可上诉。

黄男的浴室隔邻、公共管道空间地板潮湿积水,导致楼下2住户卧房楼梯天花板自2010年起漏水,重新油漆也无效,还长壁癌,进而投诉管委会。管委会协调愿意派工进入修缮,却遭黄男多次拒绝。

黄男主张,管道间为3楼直通12楼,漏水问题可能是某楼层水管或接头渗漏导致,经抓漏公司评估,管道间3至5楼间管线无渗漏、墙面干燥,楼下天花板漏水与他无关,无配合必要。

2楼2住户2012年5月对黄男提告要求回复原状,高雄地院认定黄男房屋内热水管线及浴室防水施工未完善,依法负有修缮责任,判黄赔其中1户热水管线修复费1万3000元,但另外1户败诉。

一审法官认为,高雄市建筑师公会鉴定报告建议须从3楼管道间「检视」并非「修缮」,文义不同,亦须排除其他楼层漏水的可能性,判管委会及住户败诉,二审也驳回上诉。

更一审认为,抓漏公司从10楼浴室大量灌水都没有发现其他楼层有管线漏水,建设公司也研判是3楼地面防水层破裂,参与大楼机电维修工程的技师也表示管道间没有另设维修孔,该层漏水、唯一修缮方式就是从该层浴室进入维修。法官最后判黄男应容忍管委会派工进入他家浴室进行水管线、楼板修缮及防水措施,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