瑠公圳百岁人瑞房屋拆迁案 二审逆转判人瑞须搬迁
▲赖碧珍(左方紫衣者)在高院开庭前,曾要求高院判决胜诉。(图/记者吴铭峰摄)
新北市新店瑠公圳圳道旁的百岁人瑞陈罔市,早年向瑠公农田水利会借地建屋,世代居住超过70年之久。但水利会7年前将房屋卖给李姓地主,地主起诉要求人瑞拆屋还地。一审判决人瑞胜诉,不用拆屋。但上诉二审后,高院24日做出逆转判决,改判人瑞败诉,必须在8个月内拆屋还地,可上诉。
闹出纠纷的房屋土地,紧邻碧潭捷运站不到300公尺,附近早就是豪宅林立,因此这块土地在建商眼中,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而目前居住在这块土地上的百岁人瑞陈罔市,在民国34年的日据殖民时代,与丈夫蔡金木结婚后,当时就向「瑠公农田水利会」借地建屋。光复后,国民政府接收土地收归国有,由台湾省政府交通处交给台汽客运公司管理。至于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则转让给陈罔市,并依法缴纳房屋税给国民政府,陈罔市也多次申请房屋修建获准,之后将房屋转让给孙女赖碧珍,但人瑞仍住在房屋内。
不过水利会在2012年将土地以4000余万元卖给现在的李姓地主,李姓地主认为人瑞的房屋侵占他的土地,因此提出2件民事诉讼,要求人瑞拆屋还地。其中1件面积55坪左右的官司,高院2015年间即判决人瑞败诉。另外1件面积不到3坪的官司,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地主败诉,但地主上诉第二审,二审高院24日却出现逆转判决,改判人瑞全部败诉。
高院的判决理由中指出,陈罔市虽主张占有土地多年而时效取得,但办理时效取得登记时,新店地政事务所于2014年3月间函请陈罔市补正部分资料,但陈罔市并未补正,因此无法时效取得。另外虽然陈罔市居住在房屋内,但高院认为她仅仅取得房屋的「事实上处分权」,无法对抗房屋出售后,李姓地主取得的「所有权」。
另外虽然两公约法中的精神提到「保障人民有选择其居住处,营私人生活不受干预之自由,国家应让国民有适当居住生活环境」之权,但「非赋予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之权利,或取得与合法权利对抗之资格。」故高院认为不能依此主张保有房屋。另外高院也认为赖碧珍年仅53岁,仍有能力照顾百岁人瑞,但考量她耗费相当心力,因此宣告履行期间为8个月,让人瑞可以另觅房屋居住。本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