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建立两岸民事安全机制刻不容缓

大陆游客苏花公路失踪已十多天,军方全力搜寻仍无所获,《旺报社评日前建议政府考虑两岸合作救援,作为未来建立军事互信机制基础。我们认为这个建议非常可贵,两岸无论从人道上或是政治上均应该尽早展开有关民事安全的协商

民事救援管道尚未建立

随着两岸的交流互动日益频繁,在一个高度相互依存的今天,特别是两岸一衣带水,目前人员货物贸易金融往来密切,早已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近年来,两岸偶有民事灾难,但是由于台湾在政治方面有所禁忌,也使得两岸在面对人民安全等民事问题时,无法及时建立联系救援管道。

以去年的八八风灾为例,台湾方面同意美国派遣直升机协助救援,但却排斥大陆方面所提供相关合作,在后续的组合屋是否含甲醛过量的问题上,也出现了不同的见解看法。再加上近年来H1N1新流感以及可能产生的卫生安全问题,两岸建立民事安全机制已是两岸交流过程中的必要工作。缺少这一部分,两岸目前的经贸交流是有缺陷的。

民事安全机制可以处理的事情太多了,例如,台风对两岸均会造成影响,两岸气象单位可以建立合作机制,进行两岸气象观测合作及预报信息交流,共同建立预警系统,将天然灾害预报的准确度进一步提高,降低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另外由于两岸地理位置相近,在其他环保议题方面,例如沙尘暴酸雨等也可以进行机制性的合作。

互信建立应包括两方面

互信的建立,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本互信的建立」,在两岸关系上,包括两岸应该如何定位、如何看待对方的地位,以及两岸未来应该往哪个方向走。「根本互信」落实在安全政策中,涉及敏感的主权与国际安全问题。另一个即是「一般政策与行为的互信」,或可称之为「一般互信的建立」,包括经济、社会、救灾事务互动时的互信。

由于军事安全机制涉及两岸的「根本互信」在两岸和平协定还没有签署以前难以建立。但是不涉及两岸军事安全的民事安全机制,属于「一般互信」。在两岸政治对话开启以前,涉及两岸人民安全的民事安全合作机制应可以尽速展开。

一般而言,民事安全机制的执行者多为警方,但是世界在执行救灾救难工作时早已将军方纳入,以加大资源、安全完成任务。未来两岸的军警方可以在海域内进行合作,例如共同救助海上受难船只与人员、共同打击海上走私犯罪、进而可以在两岸主权重叠的地区进行合作,例如共同维护两岸渔民钓鱼台海域的捕鱼权。

两岸如果能够在民事安全上建立互信机制,将可以产生两个重要的功能。一是可以增加两岸是命运共同体的感觉,透过机制的相互合作与扶持,将可以逐步累积两岸已经逐渐在减弱的重叠认同;另一是可以产生「外溢」效果,为日后要进行的军事互信机制先累积互信与基础。

从2008年起,两岸透过5次会谈,已达成14项协议,特别是ECFA的签署让两岸经贸合作进入轨道阶段。基于人道考虑与完善交流的范畴,两岸不能仅是将交流局限物质性利益上,海基、海协两会应该将建立两岸民事安全机制列入下一阶段协商议题,并竭力促其实现。

作者台大政治系教授、两岸统合学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