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可否决旺中案 但不能以限缩言论自由为交换条件

文/郑明椿

中案,NCC以切割中天新闻核准的必要条件,名为避免言论集中,实则已有违反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虞。如果言论自由为基本人权,生而有之,与呼吸同样自然,当然不能因为做生意而被剥夺。换言之,NCC可以否决,但不能以限缩言论自由为交换条件。同理,两年前的大富凯擘案,限制三年内不得经营新闻等频道则是首开恶例,言论自由降格屈身权力工具谈判筹码

NCC罔顾言论自由不仅于此。在卫广法的修订草案中,其将频道的设立条件,由低度负面表列,强化成「内容多样、人性尊严、社会责任、保障本国文化」的正面标准。此举无异于在起始点以模糊抽象的自由心证,进行极权式的事前言论审查

老板应鼓起勇气,打一场宪法官司数位时代电子频道与报章杂志网站一般,不占用公共资源,亦非稀少资源,必须事先申请执照原本就有违宪疑虑。现在NCC竟以切割经正当程序取得之合法频道为要胁,这怎能善罢干休?

本文作者 郑明椿 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大众传播博士曾任辅大大传所副教授行健电讯企划经理台中分公司主任,卫视中文台大地频道节目总监,MTV副总裁及台湾总经理,中天电视执行副总,三立电视节目副总,ESPN STAR Sports台湾区总经理等。译有《美国电视的源流与演变》、《解读电视》。着有《换个姿势看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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