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中/报案不算提告?告诉、告发问题面面观

民众报警示意图。(图/pakutaso)

实务上常有被害人或其他得为告诉之人哀叹:我的老天爷啊,为什么警察帮我制作笔录了,我还不算告诉人,我不服等语。为什么会有这种变知上的落差呢?

这是因为例如车祸造成的过失伤害等告诉乃论案件,虽然被害人做了笔录,但是当时因为想说要转介调解,就说要保留法律追诉权,或是根本没有表示出要求依法办理诉追对方意思,此时都不算提出告诉,且自知悉犯人之时起6个月内都没有告诉的话,在欠缺对告诉乃论之罪诉追条件情况下,检察官当然不能起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而告诉乃论之罪,未经告诉的情形,依照司法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8号解释意旨,当然不生不起诉处分问题,只能签呈报结。

告诉,是告诉权人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至236条所列的,犯罪被害人或其他得为告诉之人,向侦查机关也就是检察官或司法警察申告犯罪事实,请求诉追的意思表示。而且告诉不用指明犯人是谁或是罪名,只要讲明犯罪的发生经过,并提出「我要告诉或请依法处理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告诉。

至于告发也就是检举,则是犯罪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向侦查机关申告犯罪事实,请求追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项的规定意旨:告诉、告发,均应以书状言词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为之;其以言词为之者,应制作笔录。为便利言词告诉、告发,得设置申告铃,这也就是地检署设置申告铃法律依据。

另外,实务上较常见当事人误以为已经提起告诉,实际上仅属于告发的情形。就是自认为被伪证的人申告他人伪证,因为目前认定伪证罪系属侵害国家法益之罪,被伪证之人只能被评价为间接受害并非直接受害,其所提的申告仅可认为告发而非告诉,所以告发人对于所告发的伪证罪案件,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者,就不能声请再议表示不服,民众不能不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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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中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脸书,以上言论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