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高官退将赴陆管制期延至6年 泄密最高判15年!

马英九吴敦义。(合成图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7日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涉密人员退离职后,出境管制期限仅能延长、不得缩短,管制时间最长可达6年;条文也将中港澳等地区列入国家机密保护法规范范畴内,未来若向这些地区泄漏、交付国家机密,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泄漏或交付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最高可判15年。

原先的《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6条规定,国家机密核定人员、办理国家机密事项业务人员,退、离职或移交国家机密未满三年,出境应经其(原)服务机关委托机关首长或授权之人核准,得视情形缩短或延长。民进党立委段宜康指出,因此许多国民党卸任的直辖市长及涉密官员,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缩短管制年限」为三个月。

三读修正通过的《国家机密保护法》,删除「缩短」二字,让出境管制期限仅能延长,且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管道之国家机密,应永久保密外,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以一次为限,也就是将总管制时间延长为最长六年。

原先的《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2条规定,泄漏或交付经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的国家机密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读条文新增规定,泄漏或交付国家机密给予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预备或阴谋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泄漏或交付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1/2。

至于原先《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4条规定,刺探或收集经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的国家机密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读条文规定,刺探或收集国家机密给与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1/2。

国民党团总召江启臣表示,蔡政府在前总统马英九卸任即将满3年提出修法,有政治针对性,但立法不该针对某人,否则将造成国内政治对立,既然是修改《国家机密保护法》,任何政党都可能执政和涉及国家机密,要理性平衡看待修法。

▲国家机密保护法修正,泄密将加重刑责。(图/记者吕佳贤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