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违背承诺被罢免,政府违反民意难道不该被罢免?
最近罢免案吵得如火如荼,高雄市长当选后,民众认为违背对市民的承诺,造成情感伤害而依法发动罢免案,不论你对高雄市长的喜恶如何,罢免案都需要经过民意的检验。
而通奸除罪根据之前法务部的民调显示,反对废除通奸罪者高达85%。法务部检察司主任检察官林映姿也曾指出,台湾社会对废除通奸罪并未形成共识。即使在民法修正而有配套措施情形下,仍有将近7成民众反对废除通奸罪规定。
而我们的政府却吊诡的跳过了民主的立法权,由15位大法官用司法违宪审查权,否定了大多数的民意。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指出,通奸罪不仅直接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权,而通奸及相奸行为多发生于个人的私密空间内,不具公开性。通奸罪的发现、追诉以及审判过程,必然侵扰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让国家公权力长驱直入人民极私密领域,严重干预个人隐私。
大法官的说法:「通奸罪限制性自主权,干预个人隐私,导致的不利益大于公益,违反狭义比例原则。」与民意相离甚远。
在上位做决策的大法官,当你们在冷气房决定别人的婚姻时,小老百姓的家庭,通奸者逼打元配、掏空经济、伤害儿少,居然没罪,元配哪有资源靠《民法》讨公道?
当大法官高举性自主权,做出第791号解释,宣布《刑法》239条通奸罪违宪并立即失效,你们可有想到元配及孩子的权益和保障吗?
台湾自许为民主圣地,当高雄市民认为他们的市长违反对市民承诺,而可以用手中的选票来决定他们的未来,那么违背了在婚姻中的承诺,受伤害的一方,请问政府有给他们什么选择?违反民意的政府,难道不该被罢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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