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超越宪法的陈时中

卫福部长陈时中。(资料照,郑任南摄)

瘦肉精的残留标准至今仍在立法院审查,卫福部9月30日就超前部署,发公文地方政府,要求禁止瘦肉精猪肉县市必须修正自治法规,容许猪肉含有瘦肉精。显然卫福部认为民进党立委温驯乖顺,一定会遵从卫福部的期望,以人数优势压倒在野党,让瘦肉精猪肉合法贩售游锡领导的立法院沦为卫福部的下级机关

就算中央行政命令过了立院这关,容许进口猪肉含有瘦肉精,卫福部也不该发文县市政府,要求县市政府修改自治条例。因为自治条例是地方议会立的,不是县市政府订的,卫福部找错人了。

《地方自治条例》就是地方的法律,具有民意基础的地方议会立法通过,卫福部不把民选的地方议员放在眼里,自以为该部的行政命令位阶高于地方的法律,所以当卫福部说可以含有瘦肉精时,地方自治条例就必须配合修改。

卫福部的政治主张侵犯了宪法。县市是宪法明令规定的自治团体,自治权力受宪法保障,中央与地方是均权关系。关于地方通过的地方法律,位阶高低如何,宪法里说得很清楚,中央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高于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至于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与中央行政机关迳行颁布的行政命令,何者位阶较高,宪法没有着墨。

传统法界认为,不管是法律或是行政命令,只要是中央订的就一定高于地方,持这说法的人,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的「下级机关命令不得抵触上级机关命令」,以及《地方制度法》第30条「中央破地方」的位阶原则。但也有学说主张,如果同是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命令,中央机关命令高于地方机关,这没问题;若说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一定高于地方的立法权,这等于限缩地方自治团体的立法功能,违反宪政均权理论,忽略了地方自治权力受宪法保障的事实

立法院比台中市议会大,这没问题,但行政院下的卫福部比台中市议会还大吗?这有疑义,但卫福部长陈时中却认为他比民选的台中市议会议长张清照还大。

就算陈时中和张清照一样大,甚至比张清照还大,地方议会通过的地方法律,针对瘦肉精采取比中央更严格的标准,合法合宪大法官738号解释主张,为了公益,地方自治条例可以制定比中央法律更为严厉的管制标准。何况738号解释谈的是中央的法律与地方法律的关系,此次争议,卫福部容许猪肉有瘦肉精,只是一纸行政命令,根本还不到法律层次。地方的法律比中央法律严,大法官说可以,地方法律比中央的行政命令还严,当然更没问题。

若说陈时中为了守护台湾健康,硬要破坏法制,还可谅解,但违法乱纪却是牺牲国民健康,只为了护航美国猪肉商,这可不是卫福部的法定执掌。

作者伦敦大学贝克法律学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