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立委涉贿案】声押候审不能成为变相羁押

▲现任立委因涉贿案遭羁押的陈超明廖国栋苏震清赵正宇。(组合图/翻摄自廖国栋、赵正宇脸书,记者游宗桦刘昌松摄)

法院今年7月底爆发多位跨党派立法委员涉嫌收受贿赂的事件,震惊社会。台北地检署于7月31日指挥调查局大规模搜索立法院立委办公室、地方办公室与住家,并约谈相关人员与助理到案。经检察官于8月1日复讯后,当日下午4点一口气声押10人。

这件全国瞩目的立委涉贿声押案,台北地院晚间10点53分受理后,除值班法官外,也找备勤法官加开一庭审理。其中涉及「SOGO案」的立委苏震清、廖国栋、时代力量前党主席徐永明等8人,自收案到8月4日裁定出炉前,在北院候审室度过「4天3夜」,是否有违反《两公约》侵犯人权之虞,值得探讨导正,以防法制偏失而造成人身自由的侵害。

依照《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政公约》)第9条第3项规定:「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应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执行司法权力之其他官员,并应于合理期间内审讯或释放。候讯人通常不得加以羁押,但释放得令具报,于审讯时,于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阶段、并于一旦执行判决时,候传到场。」其目的在于确保被逮捕、拘禁者享有被迅速移送该管法院进行审理的权利,这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安全保障,也可防止酷刑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处遇的发生。

另根据2014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就《公政公约》第9条所作成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第33段、第36段:「委员会认为,48小时一般足以将被捕者转送及准备进行司法听审」、「一旦被拘禁者被带到法官面前,法官就必须决定,该人应被释放,还是为进行更多调查或等待审判将其还押看管。如果没有继续羁押的法律依据,法官必须命令释放」。

反观我国《宪法》第8条第2项、《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项规定,为保障人身自由,实务上限制检警共用24小时侦讯时间,超过这项法定期限,警方及检察官就应立即释放;否则就必须在24小时届满前将被告移送至法院庭审理,裁定是否羁押。然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5项规定:「法院于受理前3项羁押之声请,付予被告及其辩护人声请书之缮本后,应即时讯问。但至深夜仍未讯问完毕,被告、辩护人及得为被告辅佐人之人得请求法院于翌日日间讯问,法院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深夜始受理声请者,应于翌日日间讯问。」固然,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法官受理声押案后多久要作出裁定,但若法官迟延未能作出决定,被告就必须继续留在候审室受法院严密戒护,未来甚至可能出现「5天4夜」、「6天5夜」漫长候讯的情形。这种不受节制长时间的候审拘留,不仅已侵害被告人身自由,亦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且过长的候审期间,也造成戒护法警人力调度上很大的冲击。

因此,笔者建议比照「检警共用24小时侦讯时间」的规定修法补漏,要求法院羁押庭开庭时限每人不得超过24小时,一旦超过期限,应立即释放被告,另谕知择日到庭受讯。

若此,为能在24小时内作出羁押与否的裁定,除视案件的复杂性、被告的人数,法院加派多名备勤法官审理,以减轻值班法官的压力,减少草率决定。更重要的是,羁押对于被告的人身自由侵害十分严重,《公政公约》第35号一般性意见第38段另强调:「第9条第3项的第2句要求,羁押监管等候审判的人应是例外,而不是规定。」故在声押前侦查阶段,检察官宜考虑实际状况,先依法采取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的替代手段,来防止被告逃跑或搜集、保全证据,而非一次性将众多被告移送法院声押审理,造成羁押庭壅塞、迟延候讯的弊端。

此外,根据司法院颁布《法院办理检察官声请羁押被告深夜不讯问注意要点》第5点规定,候审室不提供沐浴设备。据报导,被告徐永明交保后,其委任律师曾抱怨北院候审室无淋浴间,被告多天无法洗澡,比看守所还不如,有些不人道。事实上,刑案被告自逮捕或拘禁后,直至检方向法院声请羁押,过程均处于高压侦讯环境中,移送法院时往往已累得人仰马翻,为利被告得到充分休息,避免隔日在精神不济的疲劳状况下应讯,造成日后该项供述因欠缺证据能力,被摒弃不用归于无效之情形,司法院应编列预算增设淋浴间等适当的环境设备,让在候审室过夜的被告使用,始符合基本的人道要求标准。

要特别提醒的是,法院无故延宕审理致逾越前述「合理期间」的声押候审,有如非法的拘留或变相羁押,被告即有《公政公约》第9条第5项获得赔偿之权利,若将来未裁准羁押且判被告无罪确定,此段在候审室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害,依照现行《刑事补偿法》规定,其日数似不在补偿之列。如未能修法补漏,此种对无罪者造成严重之身心损害,将求偿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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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