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18岁单恋「沈佳宜」告白失败 闯校刀刺她肩...和解缓刑禁接触
吴姓高中生爱慕蔡姓女高中生多年,告白却遭到对方封锁IG,今年4月间翻墙进入校园,朝趴睡中的蔡女左肩背部刺下1刀,他向警方坦承是因一时失控犯案,并与告诉人达成和解,彰化地院认为,吴生经侦审程序的教训后,当知所警惕而无再犯之虞,依犯伤害罪处有期徒刑8月,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并禁止对蔡女有任何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亦不得对蔡女为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并应前往执行检察官所指定的心理咨商机构完成心理辅导。扣案的黑钛牛刀没收。
案发当时,吴生于4月20 日下午16 时15分许,当时正值学校下课期间,翻越围墙进入蔡女就读的高中校园,闯进教室,持刀朝趴睡在座位上蔡女左肩背部刺下1刀,造成一道长3公分、深5公分的肩膀开放性伤口。
吴生向检警否认杀人,辩称:伊没有杀害蔡女的意思,是想伤害她等语,且刺下1刀后随即停手,后来蔡女逃离,吴生亦无后续的攻击行为,堪认被告主观上应无致蔡女于死,而蔡女亦表示吴男当时应该没有要杀害她。
对于此案,彰化地方法院认以暂不执行为适当,并参考检察官的意见,宣告缓刑4年,以启自新。又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身体安全,参酌陈姓告诉人及检察官的意见,乃依刑法第74条第2项第7款的规定,谕知被告禁止对被害人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亦不得对被害人为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
彰化地方法院表示,为使被告能于本案从中深切记取教训,避免再度犯罪,并导正其前开偏差之行为,复依刑法第74条第2 项第6 款规定,谕知被告应依执行检察官指示于缓刑期间内,前往心理咨商机构完成心理辅导,以励自新,且依刑法第93条第1 项第2 款之规定,谕知被告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法官认为,吴生因一时失虑致罹刑典,事后已与告诉人达成和解,相信经此侦审程序的教训后,当知所警惕而无再犯之虞,且蔡女的母亲同意法院以缓刑附加条件的方式,避免被告再犯,是上开所宣告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