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網路「秀大雕」辯不色情 二審逆轉1理由逆轉判無罪
苗栗县彭姓男子在去年间在网路平台推特(后改名为X),张贴裸露自己下体的影片、相片,警方获报后将他依散布猥亵物品罪送办,不过彭辩称,推特平台上传涉案影片、相片,有设定为「敏感内容」,单纯裸露下体,不足以刺激、引发性欲,一审不采信,判拘役50天,可易科5万元,二审则认定,彭有做好适当保护措施,判无罪确定。
判决指出,彭姓男子在去年5月1日至6日,陆续将自己穿着内裤勃起下体的影片、相片,以及裸露下体的特写影像画面,上传到网路平台推特(后改名为X),警方发现后将彭依散布猥亵物品罪送办。
苗栗地院审理时,彭否认涉案,辩称,上传涉案影像时,有做阻隔措施,将内容设定成「敏感性内容」,用户需要按同意才能观览,主页也有加上相关警语,照片也都有马赛克,一开始看不到,要点开警示的标语才能看的到,另外裸露阴茎,也不会构成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
苗栗地院认为,彭过去已有将裸露影像发布到网路上,获检方缓起诉的纪录,此次再犯案已非首案,另外涉案内容是彭裸露下体的画面,仅稍微模糊或使用马赛克,但仍可明显见得性征,内容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属于猥亵影像,而且推特上的「敏感内容」标示,不足以让使用者辨别该内容是否为猥亵内容而加以避开,不认为具有适当安全隔绝措施,认定违法,判拘役50天,可易科5万元。
全案上诉台中高分院后,合议庭认为,虽然涉案影像部分是猥亵影像,不过彭已将内容设为敏感内容,隐藏推文内容,其他用户进去该帐号时,已可预见其帐号内容,含有裸露敏感内容,如不欲观看含有敏感内容者,即可选择离开,不会在毫无预警情况下,看到令人羞耻或厌恶感的猥亵影片,只有选择继续观看彭帐号的推文者,才会看到上开猥亵影片。
另外,彭已将猥亵影片打上马赛克,让画面模糊,其所为应已符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17号解释意旨所要求的「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认为已属采取适当的安全隔绝措施,判无罪确定。
苗栗线彭姓男子去年在网路平台推特张贴裸露下体的照片、影片,二审逆转改判无罪确定。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