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船永传拟合设离岸风场 公平会点头

台船(2208)与永传拟分别按40%、60%股权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台湾离岸风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平会今(30)日宣布认同结合后,对再生能源发展有重要的指标意义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公平会今(30)日表示,有关台船(2208)拟与永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新设事业申报事业结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且认为结合后,将带来资源整合整体经济利益,对再生能源发展有重要的指标意义。

公平会指出,台船与永传拟分别按40﹪、60﹪股权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台湾离岸风场股份有限公司,属公平交易法第6条第1项第2款、第4款、第5款之结合型态,又参与结合事业台船公司101年于国内建造商船市场占有率逾四分之一,符合同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之申报门槛,且无同法第11条之1规定除外适用情形依法应向该会提出申报。

公平会进一步说,台船、永传主要经营业务分别为造船相关商品、提供离岸风场开发服务,台湾离岸风场公司则提供离岸风场运维服务,所属特定市场范围不同,本结合应属多角化结合态样。

总之,公平会认为,结合案不致对市场竞争程度产生实质减损效果,而且结合后,参与结合事业可整合相关服务,带来资源整合的整体经济利益,亦对提振投资、创造就业机会与再生能源之发展有重要的指标意义,借此创造台湾新兴绿能产业与市场,是其结合对于整体经济利益应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规定,不禁止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