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曼谷连环爆 观光局:旅客退费可择优办理

曼谷连环爆,冲击观光客信心。(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旅游中心综合报导

外交部18日晚间将泰国曼谷旅游警示灯号调升至橙色交通部观光局业者取得共识旅客即日起可选择最有利方案办理退费、转团或延期

泰国曼谷继17日晚间爆炸案后,18日下午又再度发生爆炸案,严重冲击观光客信心,外交部昨晚也宣布将曼谷旅游警示灯号调整为橙色,呼吁民众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

▲四面佛昔日人潮聚集景象。(图/记者陈姿吟摄)

根据《中央社》报导,观光局19日与品保协会、旅行业联会行政院消保处和外交部达成共识,旅客可以照国外旅游定型化契约第28条之1办理解约,须扣除必要费用补偿业者,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5%。

观光局业务组副组长琼华表示,考量有些旅客距离出发还有段时间,如果以国外旅游定型化契约第27条办理,可能还会比第28条之1要来得省,因此开放旅客可择优办理。

陈琼华补充,如果旅客认为扣除必要费用并赔偿5%旅行费用负担过高,也可选择转团、延期等方式,以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消费者有发生任何消费争议,也可向消保处、观光局和品保协会申诉。

泰国曼谷爆炸 内幕尽在东森新闻云APPiOS:https://goo.gl/qXZojaAndroid:https://goo.gl/MRNy3P

国外旅游定型化契约第27条(出发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约)内容

甲方于旅游活动开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约,但应缴交证照费用,并依左列标准赔偿乙方:一、通知于旅游活动开始前第31日以前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10%。 二、通知于旅游活动开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20%。三、通知于旅游活动开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30%。四、通知于旅游活动开始前一日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50%。 五、通知于旅游活动开始日或开始后到达或未通知不参加者,赔偿旅游费用100%。 前项规定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准之旅游费用,应先扣除签证费后计算之。乙方如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第一项之标准者,得就其实际损害请求赔偿。

国外旅游定型化契约第28条(出发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约)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本契约之全部或一部无法履行时,得解除契约之全部或一部,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应将已代缴之规费或履行本契约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费用扣除后之余款退还甲方。但双方于知悉旅游活动无法成行时应即通知他方并说明事由;其怠于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为维护本契约旅游团体之安全与利益,乙方依前项为解除契约之一部后,应为有利于旅游团体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绝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第28条之1(出发前有客观风险事由解除契约)  出发前,本旅游团所前往旅游地区之一,有事实足认危害旅客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安全之虞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得解除契约。但解除之一方,应按旅游费用百分之补偿他方(不得超过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