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換」也要繳土增稅 符合四條件能節稅

房市示意图。记者游智文/摄影

当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土地时须缴交土地增值税,其中又分为一般税率20%至40%不等、自用住宅优惠税率10%。高雄税捐处26日提醒,交换土地也视为买卖,双方应按各自移转土地持分申报现值,且符合四条件,可申请按照优惠税率课征土增税。

高雄税捐处表示,土地税法第34条所称「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换」之土地在内,也就是「交换」视同「买卖」,双方不是按土地交换差额申报,而是要按各自移转土地持分申报现值,交换双方应于订立契约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报。

税捐处提醒,若交换的土地符合四条件,包括面积未超过都市土地3公亩或非都市土地7公亩,地上建物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且其中1人已在该地办完户籍登记,并在交换的前一年内,未曾供营业或出租使用,即可申请适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优惠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