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福部拍板「无心跳器官捐赠指引」 限定安宁且有捐赠意愿者

医事司长石崇良说明无心跳器捐共识。(图/记者洪巧蓝摄)

记者洪巧蓝/台北报导

根据器官移植登录中心的统计,国内约有9千多人在等待器官移植救命,但是每年真正判定可以捐出器官的人仅两百多人,以目前符合脑死定义的捐赠仍有限的情况,卫生福利部6日召开专家会议讨论推行「无心跳器官捐赠」的可行性,最后也达成共识。医事司司长石崇良表示,无心跳器捐的适用对象为同意安宁缓和医疗有器意愿患者,当撤除维生设备病人心跳停止后5分钟后仍无恢复迹象才可以执行器官捐赠。

石崇良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条明定,自尸体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术,必须于诊治医师判定病人死亡后为之。但因心脏死后捐赠缺乏执行共识,直至目前国内大体器捐来源几乎均为脑死判定者,在会议充分讨论逐一厘清争议后,达成发展心脏死后器官捐赠的共识。

石崇良进一步解释,国际上把死后器官捐赠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到院前死亡」、「急救失败死亡」、「撤除维生设备死亡」、「脑死」捐赠。脑死捐赠已经是国内现行模式,并非问题,至于到院前死亡与急救死亡的器受损情况捐赠的成功率低,所以本次讨论聚焦在「撤除维生设备的死亡」。

会中最后共识无心跳器官捐赠应该优先适用符合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中的末期病人,同意撤除维生医疗并且有愿意器捐者,也就是说,必须由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实施安宁疗护」且签署有「同意器官捐赠」,得同时符合这两大要件

石崇良说,讨论中也针对过往认为比较有伦理争议,且顾及实务执行面相做出4点指引:

1.撤除维生医疗过程不得使用侵入性处置

撤除维生装置后的过程中为减轻病人的不适及维持捐赠器官的功能,可给予必要的药物,如镇静、止痛及抗凝血剂等,但不施予侵入性处置,如装叶克膜循环设备。

2.死亡判定为心跳停止后5分钟确认仍无恢复迹象才可执行器捐

于撤除维生医疗心脏停止后,须有至少5分钟等候观察期,此期间须确认无任何心跳反应,且不得执行任何医疗行为,观察期后仍无心跳恢复始由医师宣告确认死亡,才得以进入器官移植摘除阶段

3.心脏死后摘取器官可做适度处置维持器官状态

宣告死亡后,为完成捐赠者心愿及维持器官之可用性,得插入导管执行降低体温等必要处置,但这些处置,都是必须本于尊重生命神圣性。

4.器官分配应告知受赠者

心脏死后捐赠之器官,仍须依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进行分配,但基于无心跳器捐的器官和脑死判定后器捐还是有所不同,分配过程应明确告知受赠者捐赠来源为心脏死后捐赠,让其选择要不要接受。不过石崇良也强调,有很多研究显示,无心跳后和脑死器捐的肾脏移植存活相当、肝脏存活也相似。而为了鼓励捐赠,得比照脑死器官捐赠模式采部分器官指定捐赠。

石崇良说,即日起医院可依照此原则执行无心跳器捐,医事司则将会在1个月内拟定《心脏死后器官捐赠作业规范》作为指引。此后心脏死后器官捐赠可望成为器官移植的另一来源,增加器官移植的受益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