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程打方向灯」45秒内收2罚单 彰化男惨喷4200元  

▲相隔45秒被开2张「未全程方向灯」罚单。(图/林先生提供)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日前高雄1名女骑士,因为变换车道未打方向灯被检举达人盯上,2分钟收到4张罚单4,800元,气得头皮发麻;而在彰化地区也有1名林姓男子行经员大排平面道路要切入台61线西快速道路时,只差0.1秒,短短45秒被检举2次「未全程打方向灯」,挨罚4,200元,警方表示,因为违规事实明确,因此只能依法开罚。

林男昨天收到这2张罚单时,看到2张罚单连同图像时间都是在12月8日上午7时30分,但第一张是03秒在员大排,违规理由为「驾驶人不依规定使用灯光罚1200元」、第二张是46秒地点则是在台61线西滨快速道路,「行驶快速道路未依规定变换车道,罚3000元」,2张相差时间只有短短43秒时间。

▲相隔45秒被开「未全程打方向灯」罚单。(图/林先生提供)

林男指出,员大排与西滨快速道路相距不到1公里,2地时间相距45秒,只因差0.1秒,却能检举2次违规,真的是有违交通裁罚的「比例原则」。

而据道安第 85-1 条规定,(未依规定行驶车道、未依规定变换车道)检举汽车违规地点应相距6公里以上、违规时间相隔6分钟以上,警方却肆意让检举达人钻法律灰色地带,真的害惨了这些小老百姓,林男不排除申诉,并与律师进一步研议提告该名检举人

据了解,警方依据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三条:「二以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为,应分别举发、处罚。」;另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9条第2项亦规定:「左(右)转弯时,应先显示车辆前后之左(右)边方向灯光;变换车道时,应先显示欲变换车道方向之灯光,并应显示至完成转弯或变换车道之行为」,因为违规事实明确,因此只能依法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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