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霸王条款惨吞2000元罚单 男上诉成功全靠这2秒

一名男子行人穿越道撞上违规冲出的行人遭罚,被法院撤销裁罚。(示意图/Shutterstock)

一名林姓男子2020年间驾驶小客车行经交叉路口时,在行人穿越道撞上一名喝酒醉红灯冲出的男子,被交通大队依「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不暂停让行人先行」为由,裁罚2000元。台北地院审后认定,从驾驶发现行人到撞上仅2秒,驾驶无法避免事故发生之外,也有做出紧急处置,不得认定有违法事由,因此撤罚。

判决书指出,林姓男子2020年11月30日上午10时许,行经台北市环河南路2段与和平西路3段时,在行人穿越道撞上一名喝醉且闯红灯的行人,当时警方到场后未开罚,然而,林男却于2个月后收到交通大队以「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不暂停让行人先行」为由,惨吞2000元罚单,林男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林男主张,当时为绿灯直行,事发前2秒的行人号志为红灯,但该行人于饮酒后冲出,他发现后立即煞车,但由于行人跑步冲出仅有2秒时间反应,正常均无法反应,进而肇事;另外,事发当时举发机关警员认为此案并无违规行为,并无开罚。但却在2个月后收到裁罚,开罚警员并非现场人员并不了解状况等,希望能撤销原处分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则回应,按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3条第2项,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的规定,是在确立行人于行人穿越道上的绝对路权,与号志是否准许通行无关;另外,隔2个月才开罚是因为肇事原因责任不明,需经过分析与鉴定能厘清责任。

台北地院法官认定,该行人突然自行人穿越道冲出,人车发生擦撞仅1至2秒,且林男已立刻煞车,但煞车反应时间并不足避免事故发生,客观上无避免可能性主观上也无法认定有过失,因此不得认定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判定撤销原处分,予以免罚。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