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薪假期间遇职灾 劳动部:原领薪资应以无薪假前计算

近日许多事业单位实施无薪假(减班休息)。(报系资料照)

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因职业灾害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但近日许多事业单位实施无薪假(减班休息),劳动部近日函释指出,考量「减班休息」非可归责于劳工,且该期间非属常态性之工作情形,劳工遭遇职业灾害前最近 1 个月正常工作时间所得之工资,如遇有劳雇双方合意实施「减班休息」期间者,应往前以「减班休息」前最近 1 个完整月份已领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工资数额计给。

劳动部日前曾函释特别休假要结清时,若遇到』减班休息」的情况,因「减班休息」非可归责于劳工且该期间非属常态性工作情形,应往前以「减班休息」前最近 1 个完整月份已领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工资数额计给。

依劳基法规定,若劳工遇到职业灾害,雇主应提供原领工资数额的补偿,而劳基法细则指出,若为按月计薪的劳工,为遭遇职业灾害前最近1个月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工资除以30所得金额,为其一日工资,但如果劳工在减班休息期间遇到职业灾害权益相对不利。

因此,劳动部指出,考量「减班休息」非可归责于劳工,且该期间非属常态性之工作情形,劳工遭遇职业灾害前最近1个月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工资,如遇有劳雇双方合意实施「减班休息」期间者,应往前以「减班休息」前最近 1 个完整月份已领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工资数额计给。